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经验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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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在农村基层小微金融服务领域存在诸多市场失灵,而通常金融服务的高风险、高成本决定了股份制金融机构很难在坚守市场竞争原则的同时向底层客户提供充分的渗透服务。诚然,今天的金融科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与信息的不对称,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作为股份制贷款机构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和满足农村小微金融服务需求的基本矛盾。也就是说,靠增加股份制竞争主体数量的思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广大农村特别是中西部落后地区对小微金融服务的普惠要求

从数据来看:一是在不良率控制等方面,农商行并没有比农合行具备更显著的优势。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显示,在优质农合行原则上都已改制为农商行的前提下,2016年全国农商行涉农贷款的平均不良率为2.9%,农合行的平均不良率为3.3%,不相上下。二是当前村镇银行发展仍面临不少现实挑战。根据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8年村镇银行整体资产规模为1.51万亿元,平均资产规模不到10亿元;负债1.33万亿,净利润99.25亿元,平均资本回报率为5.51%,而该数字在2015年时为9.45%。三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已从2015年9月的最高8965家,减少到2019年6月的7797家,近年总体贷款余额也一直处于徘徊状态。

从体制机理来看:作为农村弱势群体联合体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其本质特征是股东即客户,即以客户为核心价值导向,不以股东投资回报最大化为导向。而股份制机构的治理结构决定了无论大、中、小型的股份制机构,其管理层都必须对大股东的投资回报负责,决定了其业务受强烈的趋利动机驱动,必然倾向于向优质客户集聚,尤其是向农村的富裕农户、农业龙头企业集聚,难以向下渗透为分散的弱势群体服务,尤其是很难将农村的小微农户和低收入农户作为重点客户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因此,过去十多年来主要依靠现代股份制金融机构满足农村小微和低收入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的效果是有限的;加快把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步伐,进一步激化了县以下小微企业、低收入农户的金融供需矛盾。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两个重要启示:

第一,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改变,一定要与中国农村服务对象的客观条件相匹配,这是有效发挥金融服务的关键基础。这意味着,各地选择什么样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充分考虑当地实际,切忌“一刀切”模式。东部地区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农业人口比重较低,发展股份制农商行可以覆盖城乡需求。但这种模式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并不适合。面向欠发达地区低收入农户的金融服务也很难满足农商行大股东资本对回报率的预期,因此必须更多发挥合作金融的作用。

第二,发展合作金融要遵循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规律。针对合作金融组织的规模小、风控水平低、可持续发展能力差的状况,不能简单关闭了事,而是应积极扶植和培育适合其特点的风险防范和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充分发挥合作金融组织“社员即客户”的治理结构优势,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地降低风险,同时帮助其建立外部独立的专业化审计体系,并推动促成弱小农信社的联合、再联合机制,有效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