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无眠!证监会午夜发布九份文件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这一系列深夜加急推出的细则到底讲了什么?

1、CDR“操作指南”出台

  6月6日深夜,证监会最先发布了三份文件:《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从内容上看,第一份文件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而修改后的《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首先来看,发行条件为:基本条件包括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内实控人未变更、公司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董监高近期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等。存托人有三类:中登公司及其子公司、经批准的商业银行、券商。证监会未对参与试点的投资者门槛作出规定,其交易方式总体考虑是比照A股交易方式,发行价和估值由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确定。

  换言之,对于境内IPO或通过CDR“回A”的独角兽企业,其背后的VC/PE机构股东想要减持,还得按照一年前最新公布的减持新规来执行。

2、创新企业上市门槛浮出水面

  与此同时,证监会发布了六份文件:《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从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制定,申请文件格式,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等多个维度对CDR进行了制度层面的完善。

  其中,外界最为关心的莫过于《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新规,创新企业在境内IPO或CDR上市的门槛已经清晰:符合国家战略、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 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桩诱人的生意:有PE机构研究如何借道CDR套现股票

  毫无疑问,无论是创新企业IPO还是独角兽借道CDR“回A”,都将会掀起一波财富盛宴。

  对于这一天,作为新经济企业背后的支持者——VC/PE机构,已经等了很久。“如果我说,在A股寻找一个像样的高科技企业真的很难,我想绝大多数的同行不会认为我很傲慢。实际上,这种说法是有它隐含的道理。”CDR目前作为一种特殊规则用来引入真正的独角兽企业确实非常合适。

  这是一桩诱人的生意。众所周知,A股的估值比美股更高。清科研究中心指出,如果用市盈率法(TTM)来进行估值测算,目前A股科技股估值中位数为美股科技股的数倍。在退出层面,“VIE+CDR”的上市模式将丰富VC/PE机构的退出渠道。

目前我国A股市场不允许有特殊的股权机构(VIE构架)以及“同股不同权”架构的企业上市。对于当下仍然具有VIE框架的中国独角兽企业而言,CDR的出现将打破以往“要回国上市,必拆VIE”的死逻辑。因此,对于VC/PE来说,应该都会研究怎么将独角兽企业送到A股

由于通过CDR回归的都是真正的中国科技领先企业,也都是巨头,所以明星效应会比较突出,不排除上市被爆炒的可能。但同时也会对那些“毒角兽”们造成威胁,对于国内同类型的互联网和高科技公司来说,短期会形成利空压力。另外,市场还有担心——安排这样的企业发行上市,是否会挤占其他中小创新企业的上市机会和资源

  对此,证监会在问答中强调,为稳定市场预期,本次试点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同时依法严把入口关,稳妥推进创新企业发行股票和CDR试点,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发行节奏。一则好消息是,对于未能纳入创新试点的企业,其正常IPO渠道也始终是畅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