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如何防范出现“经营异常”之异常信息的【14】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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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6、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9、依据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为信息报送异常机构的5种情形+超过12个月未完成整改
(1)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2)管理人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
(3)管理人未按要求通过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各期季报和年报累计达2次;
(4)管理人存在逾期未办结信息核查事项;
(5)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未在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11、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12、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13、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14、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1)管理人填报信息与工商不一致;
(2)全职从业人员少于5人;
(3)存在逾期未清算基金;
(4)高管人员无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等;
(5)工商登记经营异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