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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重整的形式
广义的预重整形式有四种,狭义的预重整为下列形式中的前三种。
1.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由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战略投资人在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下,协商谈判达成重整计划草案,然后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依法申请破产重整,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程序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由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战略投资人进行协商并完成重整计划草案,再由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受理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案件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
3.作为破产重整前置程序的预重整,即法院在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前,指定管理人提前介入,组织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战略投资人进行协商谈判,法院从中指导和协助,达成初步重整方案后,法院再受理破产重整案件。
4.政府参照第三种形式直接受理预重整。
二、预重整的操作流程
因预重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预重整的实施阶段,也没有固定的操作流程。从实践经验出发,作如下总结:
1.第一种形式的预重整,操作流程主要为:第一,债务人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状况梳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谈判、协商;第三,根据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准备投资协议和重整计划草案;第四,依据《企业破产法》确定适合的申请人,申请破产重整程序;第五,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查后确定是否受理破产重整。
2.第二种形式的预重整,操作流程主要为:第一,在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宣告破产前,管理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务进行审计情况和资产进行评估;第二,管理人基于审计和评估情况,代表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战略投资人谈判、协商;第三,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重整计划草案;第四,依据《企业破产法》确定适合的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第五,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查后确定是否同意程序转换。
3.实践中,一些与预重整相关的操作规范,主要是针对第三种形式下达预重整,政府决定的预重整一般参照第三种预重整进行。操作流程主要为:
第一,法院或者政府受理预重整;
第二,参照破产管理人制度指定临时管理人,并确定临时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第三,管理人指导、监督、协助债务人共同制定预重整工作方案,就预重整工作作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安排;
第四,根据债务人的债务清册,通知已知债权人进行预重整债权申报并予以公告;
第五,管理人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第六,招募战略投资人,并与意向投资人商谈具体的投资方式和条件等,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投资协议;
第七,拟定预重整计划方案,并征求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预重整计划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八,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参照《企业破产法》有关重整的相关规定,表决预重整计划方案;
第九,预重整管理人和债务人企业向法院或者政府报告预重整工作情况,并提交表决通过的预重整计划方案;
第十,法院认为预重整计划方案合法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确定适格主体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第十一,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程序后,预重整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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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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