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期超声洁牙机,温州拜尔口腔医院被罚2.8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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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期,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温州拜尔口腔医院进行检查时,在其诊室内发现一台正在使用中的超声洁牙机已超过使用期限。相关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责令温州拜尔口腔医院改正,没收涉案过期超声洁牙机,并处罚款28500元上缴财政。

据调查,该超声洁牙机检验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使用期限5年。该院同年4月7日购入后安装使用,货值19000元。设备在过期后共计使用6次,均未收取费用,故无违法所得。相关部门判定该院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违法。

同类行政处罚案例:

桐乡市一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牙科综合治疗机2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被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涉案过期牙科综合治疗机,及罚款20500元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一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连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2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并从轻处罚,处以没收涉案过期连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平阳县一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根管治疗仪1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涉案根管治疗仪,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要求,以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附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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