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禁烟规定,上海一口腔门诊部被罚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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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近日,上海市一口腔门诊部因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违反《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被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来同类行政处罚案例:

建德梅城一口腔诊所未对经营场所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被建德市卫生健康局依据《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六条,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杭州一口腔门诊部因未设置禁烟标识,被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依据《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六条,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地要持续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争取到2022年完成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全面建成的目标,且各地需要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推动控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此外,《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南》中也对无烟卫生机构做出了禁言标识张贴与室外吸烟区设置的有关要求。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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