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5 13:28:43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6〕5号)
监管函〔2016〕5号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2015年3季度末和4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15.95%和74.62%,偿付能力溢额-23.49亿元和-2.82亿元,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根据《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你公司即日起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二、你公司在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规定后,需向我会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新增股票投资业务。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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