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拟推单位缴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制度,意见稿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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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的改革主要包括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等核心内容:

1.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在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方面,提出建立完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从高血压、糖尿病等参保人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医保报销,报销覆盖全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

随着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支付政策的衔接。

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各地可探索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对部分需要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随着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健全,探索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2.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值得关注的是,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将进一步改进。过去,医保个人账户的构成,包括个人缴费的2%和单位缴费部分的30%。改革后,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所在地区改革当时基本养老金2%左右测算,今后年度不再调整。

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或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以上原则,指导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研究确定。调整统账结构后减少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主要用于支撑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提高门诊待遇。

3.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改革后,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既可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更为突破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将来也可以走职工个人账户支付。但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

4.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创新制度运行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和制度保障效应发挥。

5.完善适合门诊就医特点的付费机制

积极探索并完善适合门诊就医特点的付费机制,如按人头收费,按病种和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费,按项目付费等。并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

说明:

1.改革后,医保待遇不会减,同时个人缴费耶不会增加

2.改革前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仍归个人所有

意见稿原文如下:

网页链接

公众可在9月6日前提出意见。

邮箱:dybzszqyj @nhs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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