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龙基发展有限公司因未进行常规检查等操作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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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珠海市斗门区龙基发展有限公司因未进行常规检查等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经查,未对油库现场25个压力表和13个可燃气体探测器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压力表检定证书台账和部分检定书复印件,以及可燃气体探测器校准情况台账等。

2018年2月2日,以上事实违反了如上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珠海市斗门区龙基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1月10日,注册地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龙山工业区石化路4号(201室除外),法定代表人为陈坚。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成品油仓储(限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建筑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