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先被调查,后被索赔,既逃脱处罚,又免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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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的立案、结案:

2019年7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2019046号),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11月11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0]10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调查完毕,并依法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021年8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结案通知书》(鄂结案字[2021]5号)。鉴于相关行为已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依照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处罚,82个人也要索赔:

蒋国健、贾红辉、蔡舟玲、杨木林、余国强、陈小玲、杨成社等82名投资者认为,因公司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基于此,82名投资者共分七批次先后向武汉中院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否定交易因果关系:

鉴于上诉人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因果关系,交易损失主要由证券市场风险、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和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导致,上诉人要求中珠医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 中珠 公告编号:2023-123 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1,809,372.33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上诉人的二审上诉已被全部驳回,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形式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于2023年12月13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六份((2023)鄂民终841号至(2023)鄂民终846号),湖北高院就顾凯来、魏巍、钱小春、杨洋、杨木林、王可钦6名投资者(以下简称“上诉人”或“原审原告”)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中珠医疗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全部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二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7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201904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披露的《中珠医疗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 号)。

2020年11月11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0]10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调查完毕,并依法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0号)。

2021年8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结案通知书》(鄂结案字[2021]5号)。鉴于相关行为已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依照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上述案件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结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号)。

蒋国健、贾红辉、蔡舟玲、杨木林、余国强、陈小玲、杨成社等82名投资者认为,因公司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基于此,82名投资者共分七批次先后向武汉中院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截止本公告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已对上述81名投资者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号)、于2023年6月1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号)、于2023年6月6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号)、于2023年6月27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号)。

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7月7日期间,顾凯来、魏巍、钱小春、杨洋、杨木林、王可钦、林全7名投资者(其中林全已撤诉)因不服武汉中院一审判决,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述,湖北高院于202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3年12月13日湖北高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鄂民终841号至(2023)鄂民终846号),就顾凯来、魏巍、钱小春、杨洋、杨木林、王可钦6名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中珠医疗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全部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鉴于上诉人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因果关系,交易损失主要由证券市场风险、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和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导致,上诉人要求中珠医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二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上诉人的二审上诉已被全部驳回,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页链接),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来源:资本市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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