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董监事会通讯表决的理论、案例与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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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披一点通、南京张云律师,已获授权

整理:董秘了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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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表决的相关法规

通讯表决相关的法律法规,说实话这块规定的实在是太少了,《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均未提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2020年2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第8条中也明确了“根据疫情期间的实际情况,公司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上述会议决议的效力。”

通讯表决的相关案例

案例:2017年8月11日,上海艾荻瑞公司董事长袁亮向上海境闲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定于2017年8月14日,以微信视频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事项为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股东会会议,召开会议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上海境闲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指派董事于宁瑞、董事华某回函确认收悉上述通知。

2017年8月14日,微信视频会议董事会决议召开,在董事于宁瑞、董事华某未参与视频会议的情况下,作出董事会决议,通过8月17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由董事郭某主持。决议由董事长袁亮、郭某、蔡某签字。

故上海境闲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法院指出本次会议存在三点瑕疵:

第一,董事会召开的具体情况,包括是否由董事长主持、是否针对议题等,均未能从艾荻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中得到直观确定的体现,换而言之,上海艾荻瑞公司或艾荻公司未能就决议内容的客观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体现会议的全貌)

第二,上海艾荻瑞公司或艾荻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就会议召开与表决过程、内容之记录加以证明,单从决议记载的内容来看,对于境闲公司派遣股东的反对意见,并未明确予以记载,未能客观反映会议情况。(未能记载会议记录)

第三,董事长召集会议确定了微信视频的会议方式,即使微信视频方式不违反公司章程,属合理范畴,但亦应保障每个董事参加会议的可能性,包括系统保障、通信保障等,特别是境闲公司派遣股东已通过员工在会议开始前添加指定微信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其参加会议的意愿及程序。(未能保障全体董事参与会议)

法院并非否认微信视频会议这种方式的不合法合规,法院不认可的是本次董事会会议未能在程序上保证每位董事参与会议,表达自己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程序的瑕疵导致董事会会议并非是全体董事会成员的集体意志,因此被撤销。

因此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如果董事身处天南海北,章程可以明确采用类似的视频通讯会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召开时应确保通信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确保身处各地的不同董事能参与会议,就决议议题发表观点意见,并记录在册。

从证据保存角度,传输视频会议的设备最好能同步录屏,将视频会议的整个过程录制保存下来,作为确实召开过会议的证据。会议记录要完整,所有董事的发言都有记载。

董事会决议的最终签署是每位董事各自在决议文本上签字,视频拍摄为证,还是董事电子传阅决议/快递传阅决议签字,应在董事会/股东会议事规则中明确。

2020年2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第8条中也明确了“根据疫情期间的实际情况,公司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上述会议决议的效力。”

通讯表决的相关实操

通讯表决仅指董事会or监事会,股东大会早已全面网络投票了,没啥好说的

当当当,先上通讯表决神器

看下通讯表决相关的法律法规,说实话这块规定的实在是太少了,《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均未提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好吧,先说下理想中的通讯表决吧(以董事会为例)

会议提案、会议通知和平时的一样,没啥特殊的,只不过在发送通知时注明本次召开方式为“现场+通讯”,然后给不能参加现场的董事打电话确认当天用来参会的电话号码(可以是固话开免提就不用一直举着手机了,当然手机配耳机也是可以的)

开会当天,现场还是要有人的,不能全体董事都周游列国去了,这不科学,至少要留一个主持人在家

这时证券部苦力出场,用开篇的神器拨通未参会董事电话,然后说“hold on,我再拨几个人,人齐了马上开会”

开会流程也没啥特殊的,主持人宣布参会人员情况、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说明,可以每说完一项讨论一次,也可以全部说完然后给全体董事时间就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讨论时间就是现场董事和电话会议系统里面的董事开始七嘴八舌……当然也可以很轻松的大家都表态我没意见、我同意(电话那头也要说明下我同意,此处应有录音,小伙伴也可以全程录音)

既然都表态没意见,那就投票吧,证券部苦力出场发现场表决票,电话那头的董事们用提前收到的表决票空白表打印、表决、签字、传真给证券部

证券部苦力收现场+传真表决票,出表决结果,现场董事在会议决议签字页上签字(大家都签在一张纸上),电话那头董事各自用提前收到的决议签字页打印、签字、传真给证券部(一人一张)

电话那头的董事表决票、决议签字页原件可以邮寄至公司,也可以下次来公司的时候带过来

证券部苦力发公告时董事会决议扫描件的签字页是很多张的(一张现场原件+N张传真页)

有小伙伴在问,通讯表决还有没有会议记录?上面的流程都那么详细了,为啥没有呢?通讯表决总要有一个在现场负责拨通电话的,会议记录顺手就记了

最后文件归档时把寄回或送回的原件也放在一起,就大功告成了

以上是普通版的现场+通讯表决,有没有豪华版的?

2012年我家有个独立董事也是另外一家上市公司的独董,有一次他掏出来一个IPAD给我看“看见没?这是那家公司发给董事们的,用来开视频会议,我们就不用去现场了”。当时我只是很想知道那家公司证券部的配置是啥样的?

有没有低配版的?

证券部苦力在公告前自己去签一圈字回来。有风险么?有!在开篇的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中,证券、银行的章程中对通讯表决的要求还是很严的,例如中信证券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董事会现场会议(包括视频会议)可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董事以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只要现场与会董事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为亲自出席会议。”现在要求的不严不代表以后不严啊

虽然通讯表决很方便、很省事、很省钱,但是采取通讯表决还有弊端的:一是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的交流、讨论,由于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不经过讨论达成合意,会给决议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二是风险较大,如果决议在传签过程中丢失,可能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2012年曾经有篇新闻《董事会通讯表决成主流 上交所称频繁使用存弊端》“上交所表示,开会方式和表决形式的多样化,降低了董事参会成本,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董事亲自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减少了委托表决或缺席等行为的发生。上交所同时指出,频繁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不利于董事之间的交流与讨论,特别是对一些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董事发表意见的审慎性难以得到有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