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牧原股份控告李红彦侵权案判决结果)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8喜欢:0

$牧原股份(SZ002714)$ $新希望(SZ000876)$ $温氏股份(SZ300498)$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豫 1325 民初 3916 号

原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内乡县灌涨水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676846C。

法定代表人:秦英林,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伟、吕超,系公司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红彦,女,1987 年 4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

省 睢 县 白 庙 乡 东 朱 楼 村 041 号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411422198704093924。

原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公司”)与被告李红彦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牧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伟、吕超,被告李红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牧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案涉平台发布的有关原告的视频信息;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案涉平台、全国新闻报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名誉损失 200 万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保全费以及律师费 3 万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差旅费等。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在生猪养殖、肉类食品行业具有巨大

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的上市公司。被告通过案涉平台,长期以原告为噱头发布视频蹭流量,博关注,并使用具有侮辱性、贬损性的语言侮辱原告。被告的行为在严重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同时,也为自己引流,增加点赞和关注,谋取利益,最终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影响原告的商业交易机会,造成原告潜在客户流失和股价大幅下跌,损失巨大。综上所述,被告长期发布恶意捏造、虚构原告负面信息,并侮辱、贬损原告的视频,在网络媒体平台上转发传播,谋取利益,严重侵犯原告名誉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红彦辩称,我所发的视频是抄别人的,原告起诉赔偿 200 万元,我没有能力支付,我是看别人发的视频点赞量较高我才发的,也想着为了发点视频带点货。我发的视频已经删除,我也不懂股票和名誉。我认为我没有侵权,我现在知道了不能乱发视频,同意公开赔礼道歉。不同意承担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

原告牧原公司为支持其诉称,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被告的抖音账号截图、微信视频号主页截图;抖音商品橱窗截图,证明被告拥有大量粉丝,所发视频作品受众面广,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截止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被告在抖音、

微信视频号社交/视频平台上拥有粉丝超过 1.3 万人、点赞数十

万个、作品超过 1364 个。作为拥有大量粉丝的短片视频创作者,被告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抖音、微信视频号社交/视频平台上所发的视频等作品受众面广,易快速被社会不特定人群所知悉,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被告作为以分析生猪行业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短视频创作者,其言论更容易影响社会公众,特别是散户等同行从业者与关注养殖业讯息的股民;被告微信视频号的个人

简介声称“19939607760 微信同号直播更多猪价行情”,且长期 在抖音、微信社交/视频平台发布养猪业相关视频信息,在抖音 商品橱窗售卖大量猪用产品,对养猪业相关人群具有较大影响力;被告在抖音社交/视频平台经营有个人店铺,其所发布视频的目 的在于引流、涨粉,推销售卖商品,从中获取利益。被告在抖音 社交/视频平台经营有商品橱窗,售卖 70 种“大农盟”品牌的与 生猪养殖有关的农业产品;被告抖音平台发布的 1364 条作品中,多数视频是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其余是以分析行情和公布内部信 息标榜来引流涨粉。

2、被告涉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抖音视频内容截图、评论区截图,证明被告身为养猪业视频创作者,在网络上拥有大量粉丝,应当明知其发布的养猪业视频对行业会产生较大影响。其长期在抖音等平台上捏造、虚构原告虚假负面信息,博取眼球,为自己增加关注和流量,推销橱窗内产品,牟取利益,被告明显主观恶意。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影响了原告的商业交易机会,造成了原告潜在客户流失和股价大幅下跌,损失巨大。

3、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在抖音发布的涉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 “道歉视频”内容截图、评论区截图,证明在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以“道歉”为名,发布含煽动性、误导性内容的卖惨、暗示原告威胁打压被告的视频,将原告的正常维权行为塑造、渲染成为报复、胁迫行为;并借机炒作,吸引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进其直播间以增加流量;上述第一个“道歉视频”在几个小时内迅速在网络平台传播,截止该视频公证时,共引发点赞 3520 个、评论 2004 条(含九百余条针对原告的负面评论)、转

发 790 次;截止该视频删除之时,其点赞、评论、转发数已经过万,对原告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进一步侵犯了原告名誉权。被告上述行为明显具备严重的主观恶意,且收到被起诉通知后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无任何悔意。

4、公证书,证明原告发现被告长期在网络平台上捏造、虚构原告虚假负面信息,严重侵害原告名誉后,立即依法申请河南省南阳市宛都公证处就被告发布的有关视频及评论区进行公证,留存、固定证据。

5、中国肉类食品行业先进企业“最具价值品牌”、2020 中国优秀农业企业品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荣誉证书,证明:1、2018 年 9 月,中国肉类协会授予原告 2018 中国肉类食品行业先进企业“最具价值品牌”荣誉证书;2020 年 11 月,第十八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组委会授予原告 2020 中国优秀

农业企业品牌; 2023 年 5 月,经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政革委员会、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审定,授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证书。2、原告多次在生猪养殖、肉类食品行业荣获省部级、行业相关荣誉证书,在生猪养殖、肉类食品行业具有巨大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3、被告身为养猪业视频创作者,在网络上拥有大量粉丝,其长期通过前述形式在抖音、微信视频号社交/视频平台上多次捏造、虚构原告虚假负面信息,诋毁、贬损原告,应当明知会侵犯原告的名誉,仍长期在网络上发布诋毁、诽谤、侮辱原告的视频,且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其行为对原告的名誉产生了严重影响,且不可逆转,造成了原告在行业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评价降低,影响到了原告的商业交易机会,造成了原告潜在客

户流失和股价大幅下跌。

6、2023 年 8 月 1 日-10 月 20 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价走势,证明因被告对原告在网络上长期诋毁、诽谤、侮辱,使原告的商业交易机会和客户流失,引发社会公众及投资者对原告的经营管理的担忧和恐慌。造成原告股价长期异常波动,导致原告股价跌幅高达 27.89%,市值损失高达 300 亿元以上。

7、原告增持公告两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两份、投资 者开放日活动记录,证明 1、因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致使原告 社会评价降低、商业交易机会和客户流失、社会公众及投资者对 原告的经营管理的担忧和恐慌,消费者对原告产品的担忧和质疑,在社会上广泛传播,造成巨大影响;2、为平息被告的侵权行为 对原告造成的严重恶劣影响,挽回因此造成的巨大损失,加强投 资者对原告经营发展的信心,原告先后开展两次增持计划共计增 持 22 亿元,连续多次召开投资者电话会议活动,并开展投资者 开放日活动,为此原告共计支出巨额费用,造成原告经营成本增 加,上述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8、公证费用发票、律师服务合同、律师费用发票,证明因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原告为实现合法权益采取了公证、律师咨询服务等合理措施,因此支出了公证费 6000 元,律师费用

30000 元。该费用系原告为实现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一家生猪养殖、肉类食品加工行业的上市公司,在业内有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被告通过“抖音”及“微信视频

号”网络平台, 发布视频。其抖音账号“@ 颜宝”(抖音号 AA19939607760),截至 2023 年 10 月 25 日拥有粉丝 1.3 万,获

赞 19.9 万,作品 1364 个,个人主页的商品橱窗售卖 70 种“大农盟”猪用产品,发布的视频以猪价信息、生猪饲养等生猪行业相关内容为主;微信视频号“生猪调运颜宝儿”,发布大量与上述抖音账号内容相同的视频。被告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在抖音平

台发布标题为“某原负债率达到了 60% ”内容:牧原这是要倒

闭的节奏吗、如果说这个猪价持续在 8 块钱,或者就像咱们最近

讨论的一直在 7 块 5 左右,那下一个倒闭的一定是牧原,获点赞: 557 个,评论:198 条,收藏:42 个,转发:42 次,同时在微信视频号同步该内容,获喜欢 1636 个,点赞 910 个,评论 421 条,

转发 1033 次。

2023 年 10 月 8 日,被告在抖音平台发布标题为“这猪价,是猪有问题,还是人有问题”,内容为“ 昨天牧源的价格直接掉到了 7 块六七,自己不想好呢还想拉个垫背的,他妈的真的是缺德了啊,生了孩子都没屁眼;这波掉价呢咱也不管他是套路啊,还是说真有问题,咱就看他表演就完了; 老许呢大家也都知道被抓了,真的是敲山震虎啊,给这帮资本也是当头一棒,给那些连哄带骗做贼心的董事长,现在我跟你讲,我觉得都已经吓尿了啊”获点赞:202 个,评论:37 条,收藏:18 个,转发:8 次,微信视频号同步上述内容,获喜欢 177 个,点赞 95 个,评论 21

条,转发 40 次。

2023 年 10 月 18 日,被告在抖音平台发布标题为“牧原

倒,猪价不好”,内容为“牧原说它的成本是 6 块钱,你 6 块钱

的成本,这猪价反正这上半年一直在 7 块多钱,按道理来说你应

该挣钱的呀,你现在又欠了一千多个亿,这不是在打自己脸吗,哥哥;光玩那些虚的,有本事别欠一千多亿啊,唉,脸打得还不够狠”。获点赞 335 个,评论 84 条,收藏 22 个,转发 31 次。

微信视频号同步上述内容,获喜欢 209 个,点赞 100 个,评论

65 条,转发 51 次。

2023 年 10 月 19 日,被告在抖音平台发布标题为“天道有轮回,苍天饶过谁”,内容:“你再看看这些大集团,他干的那些缺德的事,坑蒙拐骗、欺行霸市;砸咱们散户的锅摔咱们散户的碗,还卖那些不高兴的猪,哎咱消费者还吃不到健康的肉;有多少人骂他,多少人骂墓园不倒猪价不好,千人谩骂万人唾弃;我经常说他们起的那个名,他能好到哪去,我也不知道是哪个路边的大仙给它起的名,那不是什么瘟死了呀就是进墓地了”。获点赞 254 个,评论 53 条,收藏 9 个,转发 17 次。微信视频号同

步上述内容,获喜欢 424 个,点赞 292 个,评论 89 条,转发 50次。

2023 年 10 月 22 日 ,被告在抖音平台发布标题为“熬死集团,看他们崩”,内容为“大家都想看看,这些大猪蹄怎么崩盘的;大家看看他们现在这德行,牧原股票蒸发了 2000 亿……还有牧原那个老陈啊,抵押股票套钱养猪;所有的集团也接到了通知,不会再有新资金注入,只能自生自灭,那为了自救呢,他只能抛售;这好不容易把他们逼到这一份,上了这一步了,如果现在猪价涨了他们活了,以后咱的日子还会好过吗,是不是更难过;反正就要把他们给熬死啊”。获点赞 299 个,评论 70 条,收藏

19 个,转发 12 次。微信视频号同步上述内容,获喜欢 518 个,

点赞 312 个,评论 96 条,转发 81 次。

2023 年 11 月 2 日,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在抖音平台上以道歉之名发布视频。

另查明,原告此次起诉 10 个同类案件,共支付律师咨询服

务费 90000 元。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在抖音、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发表涉及他人名誉的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时,应当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不能有任意夸大、歪曲事实或借机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本案中,被告李红彦在抖音及微信视频号平台发布视频中使用了“某原负债率 60%,牧原这是要倒闭的节奏吗、下一个倒闭的一定是牧原”的武断性的评判语言,依据不足;使用了“这猪价,是猪有问题,还是人有问题”,“他妈的真的是缺德了啊,生了孩子都没屁眼;老许呢大家也都知道被抓了,真的是敲山震虎啊,给那些连哄带骗做贼心的董事长”的内容,既有侮辱性语言也缺少事实依据;使用了“牧原不倒,猪价不好,牧原说它的成本是 6 块钱,你 6 块钱的成本,

这猪价反正这上半年一直在 7 块多钱,按道理来说你应该挣钱的呀,你现在又欠了一千多个亿,这不是在打自己脸吗,哥哥;光玩那些虚的,有本事别欠一千多亿啊,唉,脸打得还不够狠”语

言,并与打脸的动作相配合,对牧原公司侮辱贬低的故意明显;使用了“多少人骂墓园不倒猪价不好,千人谩骂万人唾弃;我经常说他们起的那个名,他能好到哪去,我也不知道是哪个路边的大仙给它起的名,那不是什么瘟死了呀就是进墓地了”的内容,贬损、诋毁和侮辱故意明显;使用了“熬死集团,看他们崩,大家都想看看,这些大猪蹄怎么崩盘的;大家看看他们现在这德行,牧原股票蒸发了 2000 亿……还有牧原那个老陈”秦”啊,抵押股票套钱养猪;所有的集团也接到了通知,不会再有新资金注入,只能自生自灭,那为了自救呢,他只能抛售;这好不容易把他们逼到这一份,上了这一步了,如果现在猪价涨了他们活了,以后咱的日子还会好过吗,是不是更难过;反正就要把他们给熬死啊”的无事实依据具有煽动性语言。以上发布的内容指向性明确,或使用的词语带有明显贬损、侮辱牧原公司名誉的性质,或发布的评论事实依据不足,引来众多网友关注和评论,被告无论是作为直播带货的主播或是注册的用户,前述言论已经超出法律所允许的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造成牧原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和不明真相网友的误解,并引发负面评论,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前述发布的相关内容视频侵犯了牧原公司的名誉权。

综上,被告作为平台带货主播,为扩大关注量,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侮辱、贬损、诋毁原告的大量视频,并引发众多网友的关注、转发及负面评论,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名誉造成损失,应当删除前述侵权的视频及配图、评论等内容,并在案涉平台发布公开道歉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声明方式和范围,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后果等因素酌定。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损失 200 万元的诉请,因原告提交

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名誉权受侵害造成 200 万元的损失,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因此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发布侵权视频的数量、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侵权性质、因侵权行为谋取的不当利益以及原告的市场影响力等各项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损失 13 万元。办理公证是原告维权的必要取证手段,

其为此支出的公证费 6000 元,被告亦应承担。原告在本案中提

供聘请律师咨询服务费发票 30000 元,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就该批案件支出的律师咨询费用的总成本,对其主张律师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酌定被告赔偿律师咨询费 10000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红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发布的案涉视频全部删除,并公开在案涉平台向原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道歉的视频及发布的内容和时间由本院审定,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李红彦负担)。

二、被告李红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损失 13 万元。

三、被告李红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理支出公证费 6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律

师咨询服务费 10000 元,合计 21000 元。

四、驳回原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250 元,由原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 2250 元,由被告李红彦负担 3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当事人按本判决自 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请与本案承办法官主动联系。逾期未履 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 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冯剑晓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燕丽

全部讨论

2023-12-30 16:54

自媒体太多了,搞个专门法务,专干这个,收益应该少不了

2023-12-30 23:07

雪球上的专业黑子也应该起诉一下才行。比如“寻找周期底部”

2023-12-30 15:50

律师费3万元,$牧原股份(SZ002714)$ 挺厚到了。

2023-12-30 17:23

自媒体为了流量不择手段应该严管了

01-01 11:27

网络不是非法之地,不被罚会感觉说啥都行。

2023-12-30 20:10

2023-12-30 17:05

以后牧原股份市占率会达到30%左右的

2023-12-30 16:02

今年猪价实在是太低迷了。牧原股份亏了,田内损失田外补。$双汇发展(SZ000895)$ $宏盛华源(SH601096)$ $万科A(SZ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