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投保方式下,如何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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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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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尽到提示义务的基本要件是向投保人提供免责条款,并且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显著标识。

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上附着免责条款具体内容,或者保险人单独印制的免责条款上有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的,应认定保险人已提供免责条款。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如字体大于或等于四号并加粗加黑,应认定为显著标识。

保险人仅以格式文本载明投保人收到或知悉免责条款,但未附着免责条款或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提供免责条款,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

保险人主张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提供免责条款外,还应当举证证明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等相关文本上手写“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等内容,并由投保人签字或盖章,据此可以认定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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