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判了8年,那个烧半挂车骗保的团伙今年2月宣判了。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A6工作室-魏然

陪伴你的第3945天

A6工作室的魏然老师在讲反欺诈课程时,经常提及一个案例,某些人通过人为纵火的方式,故意点燃大货车、半挂车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赔款。今年2月,在新疆昌吉中级法院,就对这样一个团伙进行了宣判。

来源 | 粉丝投稿

推荐 | A6工作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新23刑终2号

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甲,男,1971年1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捕前住吉木萨尔县。2022年7月19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吉木萨尔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志生,新疆准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昌吉州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审被告人蔡某,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及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2022年8月16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24日被吉木萨尔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吉木萨尔县看守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受理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甲、蔡某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2023)新2327刑初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杨志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5月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马某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蔡某谎称或故意制造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先后3次骗取被害单位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653,580元。被告人蔡某在马某甲授意下,参与骗取保险金199,480元,具体如下:

1.2017年5月16日晚,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告人蔡某预谋,马某甲用与他人置换的新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XX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故意制造事故,用蔡某的道路运输资格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同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马某甲驾驶新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XX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马某丙(另案处理)、史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新XX号奥迪轿车到吉木萨尔县石场沟,马某甲在山坡上制造了新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XX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滑到沟底并燃烧的事故,后让赵某某、史某某驾驶奥迪轿车到海宏停车场接蔡某到现场。当日4时至6时,蔡某先报火警,后向被害单位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蔡某向保险公司勘查人员谎称其驾驶新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XX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到现场后下车问路,车辆滑下山坡发生事故,并提交了自己的道路运输资格证和驾驶证,经马某甲申请理赔,于2017年7月24日骗取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险金163,800元,新XX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保险金35,680元。

2.被告人马某甲准备了一辆悬挂新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牌并套印新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架号的车辆,2020年4月24日凌晨,其驾驶该车至准东开发区917线73公里处,以车辆发生自燃向110、119报警,并向被害单位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谎称新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经马某甲申请理赔,于2020年7月1日骗取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33,600元。马某甲于2020年5月28日为新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办理审验手续,于同年11月4日将新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15万元出售给艾某某,经鉴定新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全车未过火。

3.被告人马某甲准备了一辆悬挂新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牌并套印新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架号的车辆,2021年7月7日凌晨,其驾驶该车至S228线225公里+200米处并向交警陈述车辆在行驶中发生自燃。当日6时14分,马某甲向被害单位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称新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自燃,经马某甲申请理赔,于2021年12月8日骗取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20,500元。2022年7月19日,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从马某甲处扣押了新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经鉴定新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全车未过火。

被告人马某甲于2022年7月18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抓获到案。被告人蔡某于2022年8月16日经吉木萨尔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蔡某于2023年5月18日缴纳赔偿款30,000元。

2023年6月15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酒后驾驶新XX号小型轿车,从吉木萨尔县万花巷老徐农庄前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吉木萨尔县北庭路统一商场门口附近路段时,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蔡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原判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三起,骗取保险金653,58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蔡某明知被告人马某甲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一起,骗取保险金199,480元,数额巨大,以共同犯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没有参与分赃且不是主犯,并主动缴纳赔偿款三万元,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蔡某取保候审期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一、被告人马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九万元;二、被告人蔡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三、被告人作案工具天蓝色HUAWEINovapor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责令被告人马某甲退赔被害单位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53,580元,被告人蔡某对其中的199,480元与被告人马某甲共同承担退赔义务。本案扣押的新XX号蓝色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新XX挂号自卸半挂车发还被害单位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执行时的实际价值计入已退赔数额);被告人蔡某缴纳的赔偿款3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马某甲上诉称,1.原判认定上诉人利用新XX号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事实不成立。马某甲当时不在现场,该车发生过火事故只有蔡某的供述和马某丙、史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且相互矛盾。2.原判认定上诉人利用新XX号车实施保险诈骗的事实不成立。新XX号车是在行驶过程中自燃,该车自燃时导致该车挂车新XX全部烧毁,而该挂车未购买任何商业险,故上诉人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主观故意。3.原判认定上诉人利用新XX号车实施保险诈骗的事实不成立,该车系发生自燃,马某甲没有故意骗取保险金。4.原判扣押的新XX挂车权属未查明,该车系马某乙所有,一审法院无权处分案外人的车辆。5.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应以“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标准来认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判处。

辩护人杨志生的辩护意见为,上诉人构成保险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车辆处理问题,如果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处置,如果不构成犯罪应予返还。

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为:本案认定上诉人马某甲、原审被告人蔡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马某甲先后3次共骗取保险金65.358万元,应认定为数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处罚金。原审被告人蔡某帮助实施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19.948万元,综合考虑其自首、退赔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鉴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已修改,原审被告人蔡某危险驾驶的行为不再认为是犯罪,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的案情、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如原审被告人蔡某的社会调查评估合格,可以适用缓刑。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正确,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审理期间,出庭检察员提交以下证据:

1.新XX挂车辆信息、车辆注册登记摘要信息、车辆基本情况表、车辆营运服务合同、发票、税收完税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马某乙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准驾车型A2,其于2019年9月3日与吉木萨尔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营运服务合同,将新XX挂车挂靠于该公司,并办理了道路运输证。

经质证,上诉人马某甲与辩护人认为该车系马某乙顶账给马某甲,所有权属于马某甲。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一份,拟证实马某乙与马某甲口头约定,将新XX挂车与马某甲的新XX挂车进行了置换,所以新XX挂车的实际所有人是马某甲。

经质证,上诉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于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案无证据证实天蓝色HUAWEINovapor手机是作案工具,原判予以没收错误,应予以发还上诉人;新XX挂号自卸半挂车虽登记在马某乙名下,因马某乙将该车辆顶账给马某甲,故马某甲为该车辆实际所有人,该车辆未参加保险,因此不是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的财产,原判将该车返还被害单位错误,应予以纠正。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该车系马某甲实际所有,本案在执行时可将该车辆依法予以处置。

还查明,2022年5月15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调整,原判量刑过重,本院予以纠正;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实施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请求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上诉人马某甲认为原判认定其故意用新XX号车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的事实不成立,证据矛盾的意见。经查,在案的火灾扑救告知认定书、蔡某的供述与赵某某、马某丙、史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马某甲与蔡某等人商议让蔡某为其提供驾驶证和货运资格证,故意制造事故并骗取保险金,马某甲在事故发生时就在现场,并且故意制造事故、授意蔡某报假案。关于马某甲认为在案的马某丙、蔡某、史某某、赵某某四人证言矛盾的意见,虽然证人的相关证言和原审被告人蔡某的供述有部分不一致,但对上诉人马某甲预谋并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联络相关人员到场,并安排蔡某虚假报警及保险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马某甲认为新XX号车系在行驶中发生自燃,其没有故意骗取保险金的上诉理由。在案的现场勘验照片、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新XX号车头已经完全被烧毁,发动机和车架已经被过火。扣押在案的新XX号车的鉴定意见能够证实,被保险车辆新XX号车全车没有过火,车架号以及发动机均为原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在案的证人李某某、黄某、赵某某的证言、微信交易记录证实,马某甲在案发期间多次找李某某套改新XX号车同型号车辆的车架号,补办过新XX号车辆牌照。综上,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马某甲用其他车辆冒充新XX号车发生自燃,骗取保险金的事实成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3.关于上诉人马某甲认为新XX号车系在行驶中发生自燃,其没有故意骗取保险金的上诉理由。在案的现场勘验照片、证人黄某某、刘某某某的证言证实,在事故现场的新XX号车发生了自燃事故。扣押在案的新XX号车的鉴定意见、证人黄某、赵某的证言以及新XX号的车辆审验手续证实,被保险车辆新XX号车全车没有过火,车辆车架号以及发动机均为原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综上,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马某甲用其他车辆冒充新XX号车发生自燃,骗取保险金的事实成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上诉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扣押的新XX挂车存在权属未查明的意见。经查,马某乙的证言以及马某甲的供述证实,新XX半挂车系马某乙向马某甲顶账的车辆,马某甲为实际所有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该车辆权属未查清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甲作为机动车的实际投保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被保险车辆事故、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骗取保险金653,580元,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蔡某为马某甲骗取保险金提供帮助,诈骗数额199,480元,数额较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马某甲、蔡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在蔡某参与的犯罪事实中,马某甲是犯意的提起者,犯罪行为的积极实施者,最终的受益者,系主犯,蔡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蔡某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参与分赃,且积极进行退赔,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蔡某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7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

二、上诉人马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30年7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原审被告人蔡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3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责令上诉人马某甲退赔被害单位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人民币653,580元,原审被告人蔡某对其中的199,480元(已退赔30,000元)承担退赔责任。扣押在案的新XX号欧曼牌半挂牵引车退赔被害单位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ND——

我是魏然

保险理赔第一自媒体

【A6工作室】创始人

专注于保险理赔、风控科技和反欺诈领域

我们的愿景是

让保险有文化,让理赔有尊严

扫码加我们的视频号

若你喜欢这篇文章

给我点个“在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