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判例】鉴定评估意见书不宜单独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 应对事故车黄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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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常总给A6工作室提供了新鲜出炉的中院二审判决。该案还是黄牛买断事故车后,通过鉴定起诉的方式,向保险公司索赔,试图赚取“鉴定水分”差价。保险公司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没有放弃,申请了二审。这次中院审理的意见“鉴定评估意见书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涉车辆损失的依据。”分享本次判决,给正在遇到此类困扰的保司法务同学们一个参考。(敏感信息脱敏处理,均为化名)

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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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东省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汉15民终2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A6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州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牛

上诉人中国A6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A6财险京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小牛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东省京州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3)汉1502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6财险京州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虽经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了评估,但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提出要对案涉车辆后期维修地点及维修过程进行现场跟踪监督,并对该车辆更换配件的真实性及更换配件的品质进行监督、查验及旧件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的规定,在被上诉人不能提供案涉车辆供上诉人回购的情况下,上诉人若支付保险金后,则根据保险金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了受损保险标的的相应权利,上诉人要求回购车辆残值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若被上诉人无法提供更换下来的旧配件,则应从保险金中按评估报告确定的配件价格扣除该配件金额。

2.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七款规定,诉讼费、鉴定费属于保险人免赔情形,上诉人不应当承担。综上所述,为了防止不当得利的发生,同时根据损失填补原则,不应将鉴定报告评定的车损认定为车辆实际维修费用,一审法院仅凭该鉴定报告认定案涉车辆损失明显不当。

黄小牛答辩称:1.案涉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是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涉车辆损失的依据。该鉴定意见书已经明确载明车辆损失的项目、金额及残值金额,且已扣除了旧件的残值。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损标的归保险人所有或部分所有的前提是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保险金,该案上诉人至今未支付保险金,答辩人没有义务向上诉人提供旧件,且旧件已经折价400元在鉴定意见的损失金额中予以扣除。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保险标的应为被保险车辆,而非被保险车辆的零部件,该规定是在标的车辆全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将整车残值回收,而并非回收旧件,上诉人对该规定的理解不正确。答辩人同意在上诉人支付赔偿款及旧件残值400元,并待答辩人修完车后,由上诉人将旧件拉走。2.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根据汉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的指导意见,鉴定费、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3.汉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汉民申9133号案件中,认定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基础条件是被保险车辆遭受实际损失,而不是该车辆是否被维修;不管被保险车辆修理与否,只要被保险车辆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保险公司就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是否实际维修、何时维修以及选择何地维修被保险车辆,均系对自己权益的选择和处分,不影响赔付责任。综上,案涉车辆损失应经过鉴定,足以证明答辩人车辆的损失价值,上诉人依法应予

赔偿。

黄小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76781元、司法鉴定费11000元、施救费1300元,共计18908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5月27日12时20分许,纪圣展驾驶汉P2JZ10号车辆与纪宏宏驾驶车牌号为汉P6NQ89号车辆在京州市广平镇纪高村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对汉P2JZ10号车辆进行施救,原告因此产生施救费1300元。经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纪宏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纪圣展无责任。汉P2JZ10号奥迪汽车的所有权人系李姓车主,该车辆于2023年1月15日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235918.02元)以及不计免赔附加险,保险期限为2023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15日。

经原告申请和一审法院委托,汉东品质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8日作出汉东品质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2023]品鉴字191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认定汉P2JZ10号车辆的车辆损失费为176781元。原告因此支出司法鉴定费11000元。

李姓车主同意将案涉车辆损失保险权益及其他权益转让给原告黄小牛,由原告黄小牛向保险公司及其他单位、人员主张权益,同意将各项权益直接支付给黄小牛,由黄小牛领取赔款。

一审法院认为:李姓车主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保险合同的效力应予以确认。本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以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他人,但根据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李姓车主将案涉保险权益及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原告,并诉讼通知被告,转让有效,原告主体适格,予以确认。经鉴定,该车车辆损失为176781元,原告支出案涉车辆施救费1300元,故被告应当赔付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176781元、施救费1300元。原告支出司法鉴定费11000元属于为确定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上述费用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A6财险京州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黄小牛保险金、施救费、司法鉴定费共计189081元。案件受理费2041元,由被告A6财险京州支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的事实:黄小牛在二审中称案涉车辆尚未维修、没有钱维修。A6财险京州支公司称可将保险赔偿款支付给奥迪4S店让黄小牛修车,修车完毕后由4S店出具相应的修车发票、维修清单及配件进货清单。黄小牛明确表示不同意。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车辆的损失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的规定,案涉车辆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坏且不存在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情形,应将维修该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认定为案涉车辆的损失。

财产保险应遵循损失填补原则。财产保险的基本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所受到的损害,为此应将被保险人获赔的保险金额限定在实际损失的范围之内,阻却被保险人因为投保而获得额外利益,从而更好地保护保险人和其他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黄小牛称没有钱维修案涉车辆,但又拒绝A6财险京州支公司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给4S店让其修车的意见,且黄小牛是在案涉车主李姓车主转让保险权益的情况下而取得的本案理赔请求权,故不排除黄小牛存在通过保险理赔获取额外利益的可能。

本案鉴定评估意见书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涉车辆损失的依据。车辆受损后一般通过更换车辆配件来恢复其使用价值,而市场上的车辆配件种类繁多、价格差异悬殊,配件品质的好与差直接决定着维修费用的高与低,导致车损评估鉴定价格与车辆实际维修价格会有所分离。一审法院虽然委托汉东品质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损失作出鉴定评估意见,但在黄小牛拒不修理案涉车辆,且不排除其存在通过保险理赔获取额外利益可能的情况下,该鉴定评估意见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涉车辆损失的依据。

综上理由,黄小牛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案涉车辆进行维修,本案对黄小牛主张的案涉车辆损失暂不予支持。考虑案涉车辆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坏的客观情况,黄小牛应待案涉车辆维修后以实际发生的损失另行主张。

关于案涉车辆鉴定费的承担问题。本案中,汉东品质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评估意见书并未作为认定案涉车辆损失的依据,由此产生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A6财险京州支公司不应承担该项费用。

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问题。案涉车辆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坏需要施救,为此产生的施救费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人民财险京州分公司承担案涉车辆的施救费用,其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负担相应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A6财险京州支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汉东省京州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3)汉1502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A6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黄小牛施救费1300元;

三、驳回黄小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41元,由中国A6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黄小牛负担20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82元,由中国A6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黄小牛负担40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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