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5 11:03
拖到七月三后
均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就股東大會將考慮的任何事項,發
行人應提供充分和清晰的解說,以協助股東作出決定。對於須要表决的
議案,發行人應提供董事對股東應如何投票方能符合整體股東最大利益
的建議。如發行人在通函發出後,才知悉涉及股東大會上所將考慮事項
的重要資料,發行人須以補充通函或以刊登公告形式,在股東大會前不
少於 10 個營業日,提供該等資料。發行人須將股東大會押後以確保符
合上述的 10 個營業日之規定。
《主板上市規則》
第 13.70 及 13.73 條
/《創業板上市規
則》第 17.46(2) 及
拖到七月三后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