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草原法》颁布35周年,为环保事业做出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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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草原资源大国。资料显示,我国天然草原面积近60亿亩,占国土面积的41.7%,在全国南北方均有分布,其中约80%的天然草原集中分布在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和青藏高原地区。草原如同皮肤一样覆盖着山川大地,是维系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也是草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的重要资源。


我国1985年颁布的《草原法》,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天然草原严重退化已是不争的现实。随之而来的是载畜能力大幅下降,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荒漠化面积不断增加,江河断流,湖泊干涸,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这些,不仅制约着草原畜牧业的发展,影响农牧民收入增加,而且直接威胁到国家的生态安全。加强草原保护、建设与管理,对于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牧区经济发展,提高广大牧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我国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草原法》,总结了原《草原法》实施以来的经验,进一步将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等方面的政策上升为法律。


据了解,与原《草原法》相比,新《草原法》内容上更加充实、全面,各项规定也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操作性。新《草原法》在关于草原承包经营、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草原建设、草原利用、草原保护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方面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并对监督检查工作做了规范,对各种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增加了处罚的种类,加大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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