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院这样判:网贷《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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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贷退出历史舞台之际,反催收联盟和黑产中介猖獗,导致大量逾期借款人逃废债,加上此前平台的持续回款基本用尽了余额,弹药严重缺失,加上无法进行有效催收,大多数网贷平台的回款变得异常艰难,有的平台几乎暂停了回款。

可见,后续出借人继续回款除了压实网贷平台的责任之外,仅靠网贷平台去催收回款这条路是行不通了,不少出借人都在积极探索新的回款思路。

笔者近期在关注已被法院判决的相关网贷案例,尤其是出借人直接起诉老赖的案例,希望从中能够寻找到值得借鉴的新方向。为了遵守保密制度以及保护相关当事人信息,笔者对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均进行化名处理。今天,给大家分享这样一个网贷案例:

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苟某与出借人陈某通过某网贷平台签署《借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借款总金额10000元,年利率12.3%,采用等额本息分36期偿还。协议签署后,平台将出借人账户内的10000元资金划款至苟某某指定账户内。自2018年11月30日起,苟某开始逾期不再还款。

2021年4月1日,陈某与林某通过上述网贷平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向借款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于是,陈某作为初始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林某,并由林某继续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林某(原告)特意前往苟某(被告)所在的湖北省武汉市起诉,要求其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和双方呈递的书面文件,最终判决原告胜诉!

法院判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苟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一定的逾期利息,否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案件受理费等均由被告苟某负担。

在笔者看来,这个案例与之前分享的不同,出现了债权转让关系。在实际的网贷案件中,这样的情况很常见。这是因为网贷后期在监管的要求下,考虑到部分出借人的资金使用需求,提升网贷产品的流动性,推出了“债权转让”功能。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债权转让能否成功完全取决于市场供需关系,取决于是否有人愿意受让(接手)这个债权,网贷平台是无法干预的。在当年网贷行业正常运营下,这个债权转让显得很灵活、出借人之间相关转让很频繁且能够被平台快速匹配成功。

但后期整个网贷行业局势不好后,自然没有人愿意接手,因为大家都担心砸在自己手里。从刚才分享的案例即可看出,原告是在2021年4月接手这份债权的,此时网贷行业已经频繁暴雷、形势异常严峻,也难怪原告最终被“套牢”了!笔者相信,这样的局面很多出借人都感同身受!

好在今天这个网贷案例,债权受让人胜诉了!这里面的核心逻辑是武汉某区法院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和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文件等,最终认定如下事实:

在网贷平台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原告林某某依据《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等取得原来出借人对被告苟某某的债权。于是,原告林某某作为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的方式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合法合规。

上述就是原告胜诉的核心要点!也就是说,在合法的网贷平台下,出借人之间依据《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进行债权转让合法合规。同时,不管这个债权经过多少次转让,最后承接债权的出借人就是真实的债权受让人,有权利起诉逾期借款人催收回款!

笔者认为,今天分享的这个网贷案例对出借人后续如何回款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也让当下尚未下车的出借人看到了希望!

构建诚信社会、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我们每个人的通力合作笔者希望,广大出借人要与政府、平台联合起来,一同打击逃废债,这才是维护自身权益最大化的正确路径!

最后希望,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