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拿回全部本金一个只赔偿1/10,法律估值法如何为投资者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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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10个2022年经典案例,其中有两个案例涉及新三板公司。对于投资者来说,有两个必读的理由息息相关。

一是法律层面如何认定挂牌企业价值,这与我们判断企业的价值有什么不同。二是,新三板二级市场上的成交额能否代表企业的价值,也就是说,二级市场流动性是否有代表性?对于投资者维权有何意义?

接下来,我们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诠释。

高价定增未必代表公司价值

绿岸网络(430229.NQ)于2016年5月12日与ST豹风(834643.NQ)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以现金方式按每股15元的价格,认购ST豹风(834643.NQ)发行的股票333,333股,共计500万元。

随后签署了《补充协议》,也就是特殊协议,俗称对赌协议,共计有4条,在对赌失败后,双方诉诸法律,其中,第四项“在本次增资完成之后三年内再融资的市值超过6.5亿元”的条件是否成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ST豹风(834643.NQ)为了满足这项条件,于2017年又进行了一次定增,此次定增价格为每股22元/股,折合市值为7.04亿元。达到市值6.5亿元的标准。

对于此次融资的市值情况,绿岸网络(430229.NQ)并不认可,认为此次融资仅募集资金400万元,仅发行18.18万股。并不能代表该公司的市值。

这种情况,法院究竟怎么看呢?结果是这样的:

一审法院认可了最后一次定增的价格,二审法院审理时出现反转,没有采信一审的判决,并不支持最后一笔融资。理由是融资规模太少,并不具备代表性。

但是该公司二级市场仅于2015年12月14日,2017年3月10日,2017年6月2日发生成交,收盘价分别为23元/股,11.00元/股,10.18元/股,成交额分别为23万元,3.30万元,8.14万元。

既然二审法院不认可定增价格下的市值,法院就必须给出一套合理的市值评价。这对于新三板投资者来讲,意义重大。

幸好,该公司于2016年融资时,曾经进行过公司资产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法院认为,其2017年再融资时的公允市值不应高于2016年的评估结果。

该评估报告显示,以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深圳市豹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6,560.81万元,也就是4.66亿元。

法院在经过向专家咨询意见后认为ST豹风(834643.NQ)市值在再融资时点上的公允市值在2.96-3.2亿元区间。

其中3.2亿元的市值评估结果是以《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2014年修订)版为基础,以其最后一次成交价10.18元/股计算的结果。而2.96亿元的估值下限则是以《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为计算基础。同时参考了该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作为佐证。

另外,投资方绿岸网络(430229.NQ)还组织了专家团队对上述估值体系进行论证,形成了人证、物证。与此对应的是,ST豹风(834643.NQ)并没有在这方面提供新的证据。

该案例给了新三板投资者一个合法的估值方式。不仅从法律手段诠释了新三板企业的估值方法,还提供了投资机构的维权策略。

操纵市场该如何界定损失范围?

阿波罗(832568.NQ)公司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一度引发市场关注,此案件中,对于如何界定操纵市场的损失范围,决定着投资者获得赔付的多少。

2015年11月,上海朱雀珠玉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20元/股的价格购入阿波罗(832568.NQ)发行的股份150万股,共计投资3,000万元。此次股票发行数量为2500万股,参与发行的投资者包括上海朱雀珠玉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内,一共23家机构投资者及2名自然人投资者。

结果发现,阿波罗(832568.NQ)实际控制人邵军于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对该公司股价进行了操纵,将公司股价从20.26元拉升至30.79元,并在公司定增投融资对接会期间连续8个交易日进行尾盘操纵。最终,中国证监会对邵某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认可邵军在听证会的申辩材料中表述的“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部分情节,主要是操纵市场的结果是亏损586.08万元。

也就是说,阿波罗(832568.NQ)为了能完成定向增发,故意操纵股价,营造定增期间的氛围。上述期间,共有37个交易日发生交易,累计成交2.16亿元,700万股。其中,阿波罗通过多个证券账户买入212.20万股。

此次定增后,该公司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两次停牌。期间阿波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又于2018年8月20日撤回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申请。

注意,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时间是从2017年11月20日开始,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随后,上海朱雀珠玉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起诉阿波罗(832568.NQ)及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邵军。

在此案件中,一共有三个问题,一是投资损失与操纵市场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如何认定投资损失及应该承担责任。

上海朱雀珠玉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为自己的经济损失达到22,598,795.28元。但是,最后上海金融法院只判定损失赔偿款318万元,两者差距悬殊。

之所以悬殊,是法院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每股17.88元作为基准价格计算原损失的投资差额损失。至于这17.88元的每股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并没有对外披露确定的原因。

子沐研究认为,法院之所以确定17.88元/股,估计是以操纵市场行为发生之前的6个交易日里一种算法来确定的。

我们推测,上海朱雀珠玉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真正的损失是当前的股价,这个股价与操纵市场被立案存在因果关系。而法院并没有以投后价格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而是以投前的二级市场价格为依据。

这恐怕是因为,投资后的市场变化属于正常的投资风险,是投资机构应该自行承担的。操纵市场影响投资判断,是该案件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关键。

对于投资机构来讲,不要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公司价值判断的依据,否则被企业套路后造成的巨额亏损,法院也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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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2 21:57

难得关注法律这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