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陵牧业案二审开庭 审判结果关系到所有新三板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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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2022年5月19日-北京消息,2022年5月19日,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合源资本、谷旺投资等三家新三板投资机构及上百名投资者,共计134名股东上诉黄河银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的二审开庭了。

整个庭审从上午9点15分持续到下午5点左右。多方律师对于黄河银行是否有权使用投资者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里的资金抵偿新三板挂牌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展开了多轮辩论。

因为该案件涉及新三板企业使用定向增发资金的问题,引发了监管部门及新三板市场投资者的关注,仅在开庭期间,其庭审视频就有76484次的播放,点赞者高达957个。

一位子沐研究的郭姓投资者对此事非常关注,作为新三板市场专业投资者,如果大股东和托管银行能够擅自调动募集资金的话,那无疑是增加了新三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对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来说,无疑是向在扶持中小企业的大政策泼了盆冷水。

他表示:如果二审败诉,就相当于给新三板公司大股东设计了一套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方案,以后也不敢再从事新三板市场的股权投资了。

事件始末:1.98亿元瞬间没了

整个事件起因为2017年上陵牧业的一次定向增发。作为新三板挂牌中小企业,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因为要扩大经营及补充流动性,根据新三板市场的规定,启动定向增发融资的程序。

因为上陵牧业董秘沈致君是新三板市场名人,此次定向增发受到空前的关注,再加上与蒙牛公司战略合作,多家机构和个人踊跃参与。很快准备募集的4亿资金就到了。作为宁夏的企业,也自然选择了本地的黄河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了三方协议。一切都按全国股转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而且这也不是上陵牧业首次定向增发。

2018年10月份,正当此次融资计划陆续推进执行时,黄河银行突然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约1.95亿元、基本户中的302.78万元以及一般账户中的1.86万元尽数划转走了。

这笔资金并没有用于之前融资计划中任何一项,而是作为偿还大股东其他三家公司的黄河银行共计2亿元的贷款。

此事,在2018年已经引发了新三板投资者的一片哗然。

敢动奶酪,必有“圈套”

从2018年开始,沈致君带领134位中小投资者走上了维权路。

黄河银行作为国企,绝不会没有理由私自动用三方监管账户里的资金。但是因为庭审尚未结束,也不清楚此次庭审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子沐研究根据庭审的内容以及了解到的情况进行推演:

首先要说明的是,作为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及监管部门对于企业定向增发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不仅要做到专款专用,还是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要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外,主办督导券商也要发表意见。只有企业、大股东、小股东、督导券商意见一致后方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这一切的制度安排,都是全国股转公司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的。而且所有信息,必须提前在全国股转公司官方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这是中国证监会对新三板市场指定的唯一信息披露平台。

新三板挂牌公司没有经过信息披露议案,均违反了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在庭审中,黄河银行的证据里,居然有上陵牧业出具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共3份),决议的内容是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为上述贷款进行质押。但是在法定信息披露平台,子沐研究并没有找到这几份股东大会议案。

庭审中的投资者方律师也表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只有上陵集团的参与,并未经上陵牧业其他中小股东审议表决,也没有相关公告披露。

一份没有按监管部门要求,按正常程序,未在法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的履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就是黄河银行扣款的依据,除此之外还有一份《账户资金质押协议书》。

一个巴掌拍不响,黄河银行为什么能拿到上陵牧业的股东大会议案呢?根据庭审陈述了解到,这与上陵牧业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史仁、上陵牧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史俭、史俨有关。

因为他们三人要为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投资者方的律师质疑是实际控制人私自伪造了股东大会议案和协议书。为黄河银行扣转募集资金提供帮助。作为国有银行,有为保障贷款到期清偿,而有恶意扣款的动机。

两边同时做“局”,这才有了募集资金被挪用于偿还上陵集团债务的行为。有了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实。

庭审焦灼点8小时,恶意善意成辩论焦点

从庭审中,对于黄河银行究竟是不是意行为,是不是与上陵牧业实际控制人串通等质疑进行过多轮辩论。在法律适用上,投资者依据证券法及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而黄河银行大多依据的是公司法,合同法。在辩论中,黄河银行一方注重证据本身。投资者一方则注重证据合法。

就像下围棋,黄河银行注重的是在局,而投资者方则在一城一池之间争取自己的利益。从本案的情况来看,黄河银行从2018年扣款至今,已经长达3年时间,投资者不仅面临一审败诉,还有三年资金和时间成本。

显然,黄河银行更占优势,因此在庭审时,多次采用拖延的战术。尤其是在募集资金三次监管的问题上,这也是判断黄河银行是否“意行为”的关键辩论上,依旧采用“偷换概念”等避重就轻。

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非常明确地写到“该专户仅用于上陵牧业公司补充流动资金,进一步扩大牛养殖及贸易规模,偿还银行贷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而黄河银行方辩解为,偿还银行贷款意味着就是可能偿还担保责任。

其实,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中已经明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对于新三板市场的影响

其实,在资本市场上,这种案例早已有之,都是以没有信息披露的协议及议案无效作为法律依据。但是此案件竟然在一审中败诉,这相当于给不法挂牌企业指明了一个在现行监管体系下,合法占用募集资金的方式,而且是实战案例。

一个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变好,一个坏的制度也可以让好人变坏。一个正义的判决,何尝不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