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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GDR
2023年5月16日晚,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以下简称“GDR新规”),对于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定位、申请程序、规则适用、材料要求及实施安排进行了细化。
这是继2022年2月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后,再度为发行GDR提出更多明确要求。本次GDR新规的出台,也是针对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5项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中尚空缺部分的完善
1、发行比例
在上述规则适用中,在发行比例方面,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对应的新增基础股份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规定要求,即“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其实从已经完成GDR发行的市场案例来看,此前的GDR项目发行规模较为灵活,对应新增基础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通常低于10%;因此,考虑发行GDR的企业市值规模情况,并参考过往案例来看,我们理解30%发行比例限制并不会对GDR发行方案的设计构成实质不利影响。
2、发行间隔
本次GDR新规关于发行间隔提出了明确要求——需要遵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再融资的发行间隔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在GDR新规之前,由于监管并未明确要求发行GDR应比照定增执行时间间隔,且已有发行GDR案例突破该间隔,因此市场普遍认为GDR之间以及GDR与A股增发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要求。随着GDR新规对发行间隔的明确要求,此前关于GDR较A股定增的发行间隔“优势”将不再存在。

全部讨论

2023-05-26 10:26

中科创达GDR不发了

2023-05-26 09:03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