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稽山(SH601579)$ 牵头人需单独承接两家主营完全迥异的上市公司控制权 这个条件非常苛刻 一开始的招募公告没有这条 如果不是已经谈妥的事后量身定做 债务重整利益各方根本没有信心也没有必要提出这样的条件 对地方政府来说也是如此 那么这个条件到底有什么用意呢 对于想博弈此次会稽山控股权易主的投资者是个困惑 目前还没有看到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