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白手套收购上市公司,违法成本是多少?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刘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设立金森新能源、筹措资金用于收购公司(002397梦洁股份),并委托李、刘代其持有股权,是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金森新能源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刘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而是将代持股权的李作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金森新能源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其二,申辩人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系其对证券知识的匮乏,未获利且无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

刘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中签字确认不需要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但同时注明“长沙金森的实际控制人是中战华信公司,不是刘必安”。

三是刘彦茗现已无力承担罚款。

湖南监管局:

对金森新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刘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李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刘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

证券代码:002397证券简称:梦洁股份公告编号:2024-008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明刘必安委托李国富代为持有金森新能源股权,委托持股比例为42.62%。刘彦茗于2022年3月10日与刘必安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代持人,持有金森新能源32.78689%股权;《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系金森新能源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刘必安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设立金森新能源、筹措资金用于收购公司,并委托李国富、刘彦茗代其持有股权,是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金森新能源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刘必安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而是将代持股权的李国富作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金森新能源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股权代持协议、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湖南监管局认为,金森新能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李国富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其作为金森新能源的执行董事,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金森新能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国富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申辩人未担任过金森新能源执行董事,不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二,申辩人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系其对证券知识的匮乏,未获利且无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其三,申辩人在代持期间积极履职,未损害且极力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恳请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希望减轻行政处罚。经复核,湖南监管局认为:第一,多份在案证据印证李国富担任金森新能源执行董事,并有相关履职行为。如在案证据《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2022年6月26日在长沙召开的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李国富主持”,李国富有签字确认。李国富出具的《关于买卖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载明“本人目前担任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开展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李国富亦有签字确认。此外,金森新能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栏目披露李国富职务为执行董事。第二,李国富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其作为金森新能源的执行董事,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应当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第三,湖南监管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知悉参与程度、配合调查情况等相关事实,量罚适当。综上,对李国富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湖南监管局不予采纳。刘必安作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筹措资金、设立金森新能源用于收购公司,安排李国富、刘彦茗为金森新能源的名义上的股东。刘必安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金森新能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刘必安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中签字确认不需要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但同时注明“长沙金森的实际控制人是中战华信公司,不是刘必安”。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湖南监管局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湖南监管局认为:刘必安筹措资金、设立金森新能源用于收购公司,安排李国富、刘彦茗为金森新能源名义上的股东,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均听从刘必安的指令安排。刘必安能实际支配金森新能源公司行为,是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综上,对刘必安的意见,湖南监管局不予采纳。刘彦茗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其作为金森新能源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金森新能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彦茗在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刘必安是金森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刘彦茗的相关履职行为都是由刘必安安排做出,刘彦茗无权决定。如金森新能源的设立、收购事项、信息发布,刘彦茗作为金森新能源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事务的处理、作为显名股东代持股份均是听从刘必安指令办理。刘彦茗未收取任何报酬,不存在非法获利行为。二是被约谈提醒后有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认真履职,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的影响,积极申请办理工商变更,恳请减轻行政处罚。三是刘彦茗现已无力承担罚款。对金森新能源及刘彦茗的罚款,应由金森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刘必安承担,申请在刘必安解除股份冻结后支付罚款。

经复核,湖南监管局认为:第一,刘彦茗作为金森新能源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知悉代持股份,受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仍签字保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承担相应责任。刘彦茗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其作为金森新能源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应当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刘彦茗领酬与否不影响相关责任承担,履职行为听从刘必安安排,不是免责事由。第二,湖南监管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申辩人的知悉参与程度、配合调查情况等相关事实,量罚适当。第三,刘彦茗作为金森新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履行。综上,对刘彦茗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湖南监管局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对市场造成的影响、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及提供材料的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金森新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决定对李国富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决定对刘必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决定对刘彦茗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2024]2号、[2024]3号、[2024]4号)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页链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特此公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