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期限届满后3 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这个还真不知道!
之前上交所的都是,要约结束,……,清算公告(T日),复牌+清算+未参与要约的交易(T日+1),剩余股票交易(T日+2)。
哪有这规则?胡扯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