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小知识-入门篇系列之五-债券回购交易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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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交易小常识

在债券回购交易中,需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进行交易,交易的规则和制度是怎样的,对于投资者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在此,我们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以协助投资者顺利完成债券回购交易。

一、债券回购条件

1、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债券的规定予以处罚。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帐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二、债券回购的报价

1、报价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是以年收益率报价的。在交易所行情显示中,只即时显示交易的到期购回价格,而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别显示的是当日成交手数和当日实际成交金额。

债券回购到期购回价的计算:借贷成本以100元面额债券予以固定,即,

购回价格=100元+利息=100元+100元*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天

其中,年收益率即是初始成交日由交易双方竞价产生的某一回购品种的场内挂牌“价格”。

2、报价规定

在回购交易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的年收益率的数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最小报价变动为0.005或其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小报价变动为0.01或其整数倍。

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

证券交易所对回购交易双方参与回购交易委托买卖的进行了数量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交易数量必须是100手(1手为1000元面额债券),即10万元面值及其整数倍。不符合交易数量要求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规定为:以合计面额1000元(即1手)及其整数倍为交易单位。

三、债券回购的质押库制度与标准券制度

1、质押库制度

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用于质押的债券需要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即进入“质押库”)。

沪市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质押,当日可回购交易;深交所规定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质押,但下一交易日才可用于回购;沪市当日出库的债券当日卖出;深交所规定当日出库的债券,下一交易日才能卖出。

2、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由结算公司和交易所在每星期三收市后公布,

将于下周一生效。每周四、五和下周一,投资者有三个交易日的时间来应对折算比率的调整,避免透支或者欠库的情况出现。

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计算公式为:

回购标准券使用率 = 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

标准券折算率是债券现券折算成债券回购业务标准券的比率。

标准券折算率 = 一单位债券所能折成的标准券代表的金额 / 一单位债券的面值

例如:

12兴荣债,折算率为1.01,即意味着100张12兴荣债可以折算成101张标准券。

标准券折算率的高低主要受到以下几个因素影响,规律总结如下:

首先,评级越高,担保越强,抵押品越多,折算率越高;

其次,债券的价格越高,折算率越高;

最后,债券价格波动率越大,折算率越低。

3、回购放大倍数

回购放大倍数是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与投资者账户净资产的比值,最大不得超过5倍。

回购放大倍数 = 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 投资者账户净资产。

例如:

客户投资100万元买债券,通过正回购融资400万,即总资产500。回购放大倍数为4倍(400万/100万)。

四、交易术语

1、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做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2、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3、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申报提交给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4、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5、欠库:指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证券账户在回购交易期间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余额小于未到期回购融资余额。标准券折算比例下调或质押券到期均可能导致欠库。

6、资金透支:是指融资账户在回购到期日日中可用资金不能全额支付购回所需资金,导致清算后客户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小于零。

7、回购套作:是指融资方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买入债券并质押后再进行正回购交易。

8、回购续作:是指在回购到期日以当日到期回购相应质押券再次进行融资回购,或以当日到期的回购资金再次进行融券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