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书
致:XX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已了解你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组织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4]147号)的要求,对本公司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专项核查工作。为了表示对你们核查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充分合作,谨就下列事项声明如下:
1、本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真实、公允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鉴证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确保招股说明书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本公司将认真配合你们的核查工作并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1)允许接触我们注意到的、与申报期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
(2)提供你们基于核查目的要求我们提供的其他信息;
(3)允许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你们认为必要的本公司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3、本公司所有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和招股说明书中、并且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本公司报告期内收入、盈利是真实、准确的,不存在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等情形,不存在下列所列舞弊事项: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2)本公司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本公司提供经济资源;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公司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公司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及盖章):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签名及盖章):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及盖章):
文章来源:唤醒沉睡的人
作者:波阿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