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的才高八斗清泉 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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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要好好看看脑子,学习学习法律。不过至少格力的法务部人员都是懂法的,所以没有起诉小米,SB的是格力市场部,没有搞明白。小米是委托方,如果侵权产品是承揽人(委托制造商)自行负责技术方案,那么承揽人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而定作人(委托商)属于侵权产品销售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定作人能够证明自己不知道承揽人交付的是侵权产品,并且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定作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技术方案是由委托人提供,承揽人“按图加工”,那么委托人与承揽人均属于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揽人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应与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实际案例:例如,在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飞利浦委托和宏公司生产产品,其产品被控侵权。被控侵权产品虽然标识有飞利浦的商标,且外包装上注明了飞利浦公司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完全来源于和宏公司,飞利浦公司没有向惠州和宏公司就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提供技术方案或者提出技术要求,因此飞利浦公司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其行为并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