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上股若水 的讨论

发布于: 雪球回复:0喜欢:4
在香港,开发商为了追求更快的现金流卖楼花(公众买房客也为了能提前买到更便宜点的房子),如果一旦出现烂尾不能如期交房,约定合同到期的第二个月及第四五个月,就可以由银行先把买房客的钱退还,剩下的事情由开发商与银行打官司……
楼花模式这套模式转入大陆变成期房模式,如出现烂尾开发商在拿到购房款(甚至是买房客银行抵押后的全额房款)不能正常交流,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每月每年继续实收购房者的房贷/地方政府也早已在土地拍卖时全额收到土地出让金;剩下的……购房者只能无尽的煎熬等待与开发商“友好协商”等待与妥协中,能逐步延长合同约定的交楼工期与降低房产与楼盘整体交付质量,往往是过了一两年甚至三五年之后,再由购房客与开发商对簿公堂打一场点对点以弱难胜强的官司……
以此参考不成熟不健全市场的某公募模式🆚成熟法制诚信市场的私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