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累计向董监高提供借款400余万元,金河生物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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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证监局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河生物;证券代码:002688.SZ)及其实控人王东晓、路漫漫等8人出具警示函。

公告显示,2022年1月至2023年底,金河生物6名高管、1名监事累计向金河生物借款400.5万元,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来源:摄图网

金河生物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2月28日,金河生物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2022年1月至2023年底,金河生物的高管路漫漫、刘迎春、王治生、菅明生、云喜报、关映贞及监事姚建雄累计向金河生物借款400.5万元,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内蒙古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路漫漫、刘迎春、王治生、菅明生、云喜报、关映贞、姚建雄为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王东晓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相关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对路漫漫、刘迎春、王治生、菅明生、云喜报、关映贞、姚建雄、王东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金河生物主要从事动物保健品的生产、销售、研发及服务,现有业务包括动物保健品业务、环保污水处理及玉米加工业务,产品种类涵盖兽用化药、兽用疫苗、动物营养品、玉米淀粉及工业污水处理服务。

内蒙古金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控股)为金河生物的第一大股东,截至2024年2月5日,金河控股持有金河生物30.98%的股份。王东晓、路牡丹为夫妻关系,分别持有金河控股82%、18%的出资份额。此外,路牡丹直接持有金河生物3.33%的股份。路漫漫为路牡丹之弟,直接持有金河生物0.97%的股份。王晓英、王志军分别为王东晓的妹妹、儿子,王东晓、路牡丹、路漫漫、王晓英、王志军为金河生物的实际控制人。

公告显示,王东晓现任金河生物董事长、金河控股执行董事;路漫漫现任金河生物董事、董事会秘书。刘迎春、王治生、菅明生、云喜报、关映贞现任金河生物副总经理,姚建雄现任金河生物股东代表监事。

2022年,路漫漫、刘迎春、王治生、菅明生、云喜报、关映贞、姚建雄自金河生物领取的报酬分别为29.21万元、29.85万元、27.48万元、33.71万元、30.12万元、30.31万元、21.83万元,合计202.51万元。

金河生物及其实控人还曾受到监管关注

此前,金河生物及其实控人之一的王志军还曾分别因年报披露存在多处错误、违规减持事项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

2022年6月,深交所向金河生物下发监管函。公告显示,据金河生物2022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等显示,金河生物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多处错误,包括关联方采购额占比、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但已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金额、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数和期末余额数等。深交所表示,金河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更正前的年报显示,2021年,金河生物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为19.49%,更正后为0%。更正前,金河生物2021年末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但已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金额为2.09亿元,更正后为4914.61万元。

更正前,金河生物2021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数为63.12万元,2021年末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余额为378.75万元;更正后,金河生物2021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数为58.95万元,2021年末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余额为374.58万元。

此外,“中金河-103车间空气系统改造工程”为金河生物2021年的重要在建工程之一。更正前的年报显示,该项目2021年在建工程增加额为129.99万元,转入固定资产金额为129.99万元,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为55.32%,工程进度为部分完工。更正后的年报显示,该项目2021年在建工程增加额为185.45万元,转入固定资产金额为185.45万元,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为78.91%,工程进度为已完工。

另外,公告显示,金河生物实控人之一的王志军曾因违规减持事项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公告显示,金河生物非公开发行股份于2016年2月4日上市,王志军承诺金河生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同时,金河生物拟定于2016年4月25日披露2016年一季度报告。

王志军在上述承诺不减持公司股票期限内及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于2016年4月15日卖出金河生物股票1000股,交易金额25930元。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志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