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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索赔挽损条件参考

“公义之星”雷股资讯,本所代理的部分投资人诉中信国安(ST国安,000839)证券虚假陈述案已于2022年上半年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该案的三日一价基本明朗,与我们之前的判断一致,但由于该案的违规实施时间长达10年,双方代理律师围绕最高院2022【2】司法解释,在质证过程中,对是否要扣除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以及如何扣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观点差异可谓巨大。目前,该案的庭审仍未结束,投资人可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上海市东方剑桥所梁律师索赔提示:该股票已爆雷,凡自2010年2月6日(含)至2020年5月1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0年5月17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在【公义之星】输入姓名、股数参与股票损失赔偿。小义索赔特别提示:不需要以卖出股票产生损失为索赔条件,持有股票但是市值损失也是可以索赔的。


中信国安曾在2020 年 5月 18 日爆雷,公司在该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陕证调查字 2020036 号)。 2021 年 3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1]13 号)。 2021年6月3日,中信国安公告因2009至2015年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于2021年6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1]13 号)。受损投资人随后正式启动以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到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中信国安因财务造假赔偿投资损失差额。

中国证监会认定中信国安存在如下违规事实:(一)披露的《2009 年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2012 年年度报告》《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506,321,246.92 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 506,582,120.84 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 1,012,903,367.76 元。(二)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 2015 年 1 月至 6 月 虚增净利润 68,326,102.22 元,导致 2015 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 元。中信国安(000839)主要从事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业务中的有线电视网、卫星通信网的投资建设,以及基于有线电视投资所积累用户资源而开展的增值服务等创新业务,信息服务业中的增值电信服务、网络系统集成、应用软件开发,房地产开发等业务。



注:(1)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2)主要参考东方财富网上公布的相关公告。(3)本平台及本文观点均不向投资人推荐股票,投资者请自行承担投资后果。(4)本文由公义之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