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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证监会2016年12月12日公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公告》,正式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投资者标准到主办券商的相应要求做出了细化规定,同时明确“新老划断”原则,即2017年7月1日前已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针对《细则》在自然人投资者准入、机构投资者准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修订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并进一步剖析对市场产生的影响。

自证监会2016年12月12日颁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来,上交所、深交所、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中金所等纷纷发布针对各自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做好与《办法》的衔接,全国股转公司对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下称“《暂行细则》”)从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要求、机构投资者准入要求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予以相应修订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