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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早年最高院的态度确实是倾向于认为这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也就是把十六条当做了非强制性的条款。

但自从最高院公布过一些典型案例,特别是2020年1143号后,现在更多的是判决是,没有公司机关决议授权,此类担保合同无效,和上市公司与否无关。

2、为什么要提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目的不止是担保无效,还在于想免除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齐翔腾达(SZ002408)$
引用:
2022-05-28 23:30
$齐翔腾达(SZ002408)$
背景
随着齐翔股权转让的持续进行,一些核心问题也最终浮出了水面。阻挠现在转让进程的最大的核心问题,就是广州新华与齐翔集团的60亿债务担保合同。因为无论是太盟还是山能,都没有把这60亿列在收购的计划中。也就是说,这个问题不落地,收购就无从谈起。这两天随...

全部讨论

2022-05-29 00:24

重新回复了下,把两个回复合并了~


大佬又提了几个问题:
@落天星尘 回复@楚河流沙:一是要看股权结构,二是要看债务人的身份,三是真的没有决议吗

1、车总是实实在在的小股东;
2、最高院的判例里债权人还不如广州新华专业,债务人是齐翔集团的控股股东;
3、我认为不可能有决议。类似的涉及控股股东的关联担保,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合法表决人都只有车一个人,能否形成决议其实就取决于他的态度。这类担保决议不可能通过,车一生心血积累下的齐翔集团的股权,拿去给雪松做担保发永续债收购中江信托?车总并不傻,雪松能拿出什么来让车总承担这么大的风险。站在当前这个时间点我们应该能看懂啊。

2022-05-29 00:28

不同的判例是不一样的。要掌握原理。不要一概而论。这里面涉及到善意的认定等问题。一个是看公司的股权结构,齐翔集团的股权过于集中,没有真正意义的小股东。你要明白最高法的这个修改的初衷是什么,就是保护不知情的小股东。二是广州新华算不算一般人,我可以明确的说,如果广州新华是个老百姓,肯定合同有效。三是我看完诉状我都产生了一个疑问,是真的没有决议,还是其实是有有假决议的?还有恶意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如果是恶意自然赔偿也不用出,但主要还是决定是否有效这个走向。上市公司的好处在于这是死规定,因为上市公司必然有中小股东,二是上市公司必须公告,且公告没法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