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资产支持证券 “加速清偿”?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作者:一十三说

转自:金融二叉树

如何理解资产支持证券

“加速清偿”?

加速清偿条款常见于银行贷款、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主要涉及债权人(或投资者)与债务人(或发行人、原始权益人)之间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的利益重大调整,以保障债权人(或投资者)利益。

在不同的情形下,加速清偿条款不尽相同。

银行贷款:商业银行在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时,为防范市场风险,保障贷款安全,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还款加速到期条款。银行依据加速到期条款提前收回贷款,通常采取直接扣划借款人在该银行账户中资金的方法。

公司债券:与银行贷款类似,在债券募集说明书(或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约定加速清偿事件触发情形,当触发加速清偿事件时,本期债券加速清偿、在事件发生当日(即加速清偿日)立即到期,公司应在加速清偿日后的X个交易日内兑付截至加速清偿日的应付本息。相关案例可参照“16盛运01”、“15新光02”。

资产支持证券:加速清偿事件属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触发事件的一种。最常见的信用触发事件包括违约事件和加速清偿事件。

图片来自联合评级:闲话ABS | 玩转信用触发机制,你有freestyle吗

加速清偿事件是一种相对于违约事件较为“温和”的信用触发机制。设置加速清偿事件,有利于提升优先级信用等级。

资产支持证券通常是在计划说明书等文件中约定加速清偿事件触发情形,当触发加速清偿事件时,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程序启动向投资者提前清偿或改变资金分配顺序的安排。

在资产支持证券中,加速清偿条款通常包括(1)加速清偿事件、(2)加速清偿和(3)加速清偿顺序。

加速清偿事件,通常包括①自动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与②需经宣布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

例如,《五矿发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中约定:

(a) 自动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

(i) 发生与原始权益人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ii) 评级机构给予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低于 A-级;

(iii) 发生任何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资产服务机构被解任,且在 90 个自然日内仍无法找到合格的继任资产服务机构;

(iv) 发生任何账户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账户服务机构被解任,且在 90 个自然日内仍无法找到合格的继任账户服务机构;

(v) 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需要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且在 90 个自然日内仍无法找到合格的继任或后备机构。

(b) 需经宣布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

(i) 除本标准条款另有约定外,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或账户服务机构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任何主要义务,并且管理人合理地认为该等行为无法补救或在管理人发出要求其补救的书面通知后 30 个自然日内未能得到补救;

(ii) 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提供的任何陈述、保证(资产保证除外)在提供时便有重大不实或误导成分;

(iii) 发生对资产服务机构、账户服务机构、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或者基础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iv) 在差额支付启动事件发生后的任何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差额支付承诺人未按照《差额支付承诺函》的条款与条件承担补足义务,导致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相应的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和/或本金;

(v) 专项计划文件全部或部分被终止,成为或将成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根据其条款主张权利,并由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vi)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某月最后一日的累计逾期率达到 50%及以上;

(vii)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某一应收账款回收期间结束时累计违约率达到 20%及以上。

加速清偿程序,指在触发加速清偿事件后,管理人需要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产服务机构、账户服务机构、托管人、登记托管机构和评级机构履行的通知程序。

例如,《五矿发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中约定:

发生以上(a)项所列的任何一起自动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时,加速清偿事件应视为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发生。发生以上(b)项所列的任何一起需经宣布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时,管理人应通知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宣布发生加速清偿事件的,管理人应向资产服务机构、账户服务机构、托管人、登记托管机构和评级机构发送书面通知,宣布加速清偿事件已经发生,宣布之日应视为该等加速清偿事件的发生之日。

加速清偿顺序,指触发加速清偿事件前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账户收到的资金进行的分配或运用顺序安排。

例如,《五矿发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中约定:

(一)在未发生加速清偿事件且专项计划未因除法定到期日届至外的其他原因在法定到期日之前终止且在【2015】年【5】月【31】日之前时,专项计划资金按照如下顺序在【2014】年【12】月【】日(对应管理人在【2014】年【12】月【】日进行的分配)和【2015】年【3】月【20】日(对应管理人在【2015】年【3】月【16】日进行的分配)进行分配(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应支付金额的比例支付,且不足部分在下一期支付):

1、支付专项计划应承担的税收、执行费用;

2、支付登记托管机构的资产支持证券上市、登记、资金划付等相关费用;

3、支付管理人的管理费、托管人的托管费、监管银行的监管费、资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费、对专项计划进行持续信用评级的评级费、聘请会计师进行执行商定程序并出具专业意见所应付的会计师费用、对基础资产进行循环购买时发生的评估费、对基础资产进行循环购买时发生的律师费及其他专项计划费用;

4、如果循环期未结束,在循环购买日支付购买新的基础资产的购买价款。

(二)在未发生加速清偿事件且专项计划未因除法定到期日届至外的其他原因在法定到期日之前终止且在【2015】年【5】月【31】日之后时,专项计划资金按照如下顺序在相应的兑付日进行分配(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应支付金额的比例支付,且不足部分在下一期支付):

1、支付专项计划应承担的税收、执行费用;

2、支付登记托管机构的资产支持证券上市、登记、资金划付等相关费用;

3、支付管理人的管理费、托管人的托管费、监管银行的监管费、资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费、对专项计划进行持续信用评级的评级费、聘请会计师进行执行商定程序并出具专业意见所应付的会计师费用、对基础资产进行循环购买时发生的评估费、对基础资产进行循环购买时发生的律师费,并在10万元限额内支付其他专项计划费用;

4、支付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

5、支付超过10万元限额的其他专项计划费用;

6、如果相应兑付日是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时,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

7、如果循环期未结束,在循环购买日支付购买新的基础资产的购买价款;

8、剩余资金及其他专项计划剩余资产原状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支付给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三)在发生加速清偿事件或专项计划因除法定到期日届至外的其他原因在法定到期日之前终止时,专项计划资金将按照以下顺序在相应的兑付日进行分配(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且不足部分在下一期支付):

1、支付专项计划应承担的税收、执行费用;

2、支付登记托管机构的资产支持证券上市、登记、资金划付等相关费用;

3、支付管理人的管理费、托管人的托管费、监管银行的监管费、资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费、对专项计划进行持续信用评级的评级费、聘请会计师进行执行商定程序并出具专业意见所应付的会计师费用、对基础资产进行循环购买时发生的评估费、对基础资产进行循环购买时发生的律师费及其他专项计划费用;

4、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

5、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直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支付完毕;

6、剩余资金及其他专项计划剩余资产原状分配给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