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塑科技:董事长曹克波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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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模塑科技公开信息显示,董事长曹克波、副总经理朱晓华、财务总监钱建芬、刘华因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万元)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1、模塑科技将2019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在2020年度确认,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模塑科技长期为参股公司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2020年4月、12月,模塑科技和北汽模塑各签订一份《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含税)分别为2,220.00万元、2,980.00万元,实际履行时间分别为2019年度和2020年度。2020年度,模塑科技共确认对北汽模塑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5,200万元,其中2,220.00万元收入应计入2019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2、模塑科技确认北汽模塑2020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代垫费用,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2020年度,模塑科技为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实际产生的成本费用为679.30万元,该成本费用实际由北汽模塑代垫,应在收入中予以扣除,但模塑科技未予以扣除而是全额确认2,980.00万元收入,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3、模塑科技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100.00万元2020年11月,应模塑科技的要求,天津盛相电子有限公司和河北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外协供应商分别与模塑科技签订采购折扣协议,配合模塑科技提供虚假采购折扣。根据上述协议,两家供应商各提供50万元虚假采购折扣,模塑科技据此虚减了100万元成本,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00.00万元。4、模塑科技2021年度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1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2021年3月1日,模塑科技基于三名员工2020年度的优秀表现,对其发放一次性奖金,共计197.71万元。由于人力资源部门未及时将上述一次性奖金事项告知财务部门,导致模塑科技未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0年,而是确认在2021年。该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的规定,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度管理费用虚减197.71万元,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公司情况说明、财务凭证、有关合同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处罚决定如下:

对刘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对朱晓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对曹克波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对钱建芬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模塑科技财务数据及主营业务:

模塑科技2022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53.01亿元,同比下降4.82%;归母净利润4.2亿元,同比上升289.4%;扣非净利润3.32亿元,同比上升56.86%;其中2022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21.34亿元,同比上升10.42%;单季度归母净利润1.64亿元,同比上升140.31%;单季度扣非净利润1.59亿元,同比上升218.11%;负债率67.1%,投资收益2.01亿元,财务费用1.02亿元,毛利率18.36%。

模塑科技(000700)主营业务:从事汽车保险杠等零部件、塑料制品、模具、模塑高科技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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