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目药股东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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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ST目药公开信息显示,ST目药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永信四季康养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捷诚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瑞),间接股东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韵)、深圳捷诚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四季康养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永信)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变更未及时披露永新华瑞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29,000,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1%。其中,永新华瑞持有公司股份2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53%,为公司第一大股东。2022年2月28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永新华瑞的股东发生变更,转让前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分别持有永新华瑞40%股权、60%股权;转让后,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分别持有永新华瑞50%股权,永新华瑞实际控制人由李永军、刘新军变更为张新龙、刘克燕。2022年3月9日,相关股权回转,永新华控股、永信华韵分别持有永新华瑞50%股权,永新华瑞实际控制人由张新龙、刘克燕变更为李永军、刘新军。上述股权变更前后,公司均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对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变动事项,相关股东迟至2022年6月8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权益变动相关方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二)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2021年4月1日,永新华瑞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公司于2022年7月2日、8月13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张新龙持有深圳捷诚100%的股权,张新龙、刘克燕各持有青岛永信50%的股权,但张新龙、刘克燕未对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出资,两家公司的日常运营资金全部来源于永新华瑞股东永新华控股体系内的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借款;张新龙系永新华瑞实际控制人、永新华控股集团董事长李永军的外甥(李永军胞妹之子),担任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位;在内控和决策流程方面,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按照永新华控股及所属业务板块的内控和权责决策审批流程及管理体系运行,最终向李永军汇报;深圳捷诚、青岛永信的人事、财务及证章照由永新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和管理,属于同一实际控制方下不同业务板块所属的业务主体公司。据此,青岛永信和深圳捷诚为永新华瑞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但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1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情况”一节,未对青岛永信和深圳捷诚上述信息进行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三)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的一致行动关系前后披露不一致公司在2022年7月2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中称,永新华韵系永新华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永军;深圳捷诚系张新龙100%持股公司,且张新龙任执行董事、总经理;青岛永信持股50%的主要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张新龙,最终权益人系张新龙。张新龙系李永军的外甥,深圳捷诚、青岛永信与永新华控股集团、永新华韵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但2022年8月13日披露的二次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和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未同时持有公司股份,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间接股东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捷诚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永信四季康养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ST目药财务数据及主营业务:

ST目药2022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7829.17万元,同比下降21.57%;归母净利润-3024.7万元,同比下降99.92%;扣非净利润-3049.71万元,同比下降55.8%;其中2022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2642.75万元,同比上升16.9%;单季度归母净利润-899.15万元,同比下降0.14%;单季度扣非净利润-934.68万元,同比下降1.9%;负债率91.11%,财务费用498.1万元,毛利率21.85%。

ST目药(600671)主营业务:医药制造、药品流通和中医诊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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