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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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之前整理过很多:

详见《最全总结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法规及信披案例》;

《并购基金退出导致交叉持股问题的解决攻略》;

《上市公司并购基金中的同业竞争问题》;

《并购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项目的穿透说明》;

《那些年,已经逝去的并购基金》;

《上市公司成立并购基金的私募备案问题》。

感觉最后一点还没有说的特别透,所以今天再来掰扯掰扯。

首先并购基金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就像某biao可以分茶水、菊花、酱油、绿茶、红茶、咖啡等22种,只不过因为其特别的属性,叫的名字不一样而已,但都是性别女。

所以并购基金你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几个有钱人(包括机构)私下偷偷(不得公开募集)凑个份子,成立一个投资主体,这个主体和上市公司一起就并购整合的勾当做点事,就叫并购基金。

我在网上截了一个图,大家可以自己感受下:

因为是私下偷偷,而且事关重大(并购整合),有的时候还会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所以监管大大们要求上市公司充分披露,这块沪深交易所都有相应的备忘录,详见《最全总结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法规及信披案例》。

有钱人成立投资主体后,后续运作按模式可以主要分以下三种方式:

1、有钱人成立的投资主体可以自己去投资,然后把标的养肥了卖给上市公司,这块前期上市公司不参与,后续通过发行股份或者现金的方式把标的买进来。

2、有钱人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成立投资主体合谋收点标的,然后养肥了卖给上市公司,这块如果前期就约定了以后肯定卖给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沪深的备忘录披露,如果前期不约定或者故意不约定,那就没有强制披露要求,比如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自己成立的并购基金在自己的银行间融资的说明书中有披露,但是上市公司层面就没有披露。

3、有钱人与上市公司成立投资主体合谋干点事,前期收购的资产上市公司不合并报表,待养肥了之后装入上市公司。

嗯嗯,今天主要说第三种情况:

并购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分三种: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下面分别说下流程:

1、公司型

最熟悉的类型,去工商的手续也是很常见的,工商局也是形式审查,一般需要经过如下几个步骤: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按照现行企业设立制度的规定,企业设立之前需预先核准企业拟用的名称,企业名称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设立有限公司制的并购基金,须由公司的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公司制的并购基金,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人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经核准之后,工商登记机构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设立登记

有限公司制并购基金的设立,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股份公司制并购基金的设立,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重要法律文件为《公司章程》,提醒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66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如果不是直接套用工商局的章程模板的话,这几条可以提前在章程中好好约定下。

(3)领取营业执照

(4)备案,详见《上市公司成立并购基金的私募备案问题》

2、合伙型

有限合伙制是绝大多数并购基金的法律架构,由GP和LP两类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GP可以是上一条里面提到的公司制,比如很多公司公告某某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实际上是用来做GP的,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不可以做GP,所以上市公司如果想去管理基金,一般都会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有啥区别?一般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都很小,发起设立的基金都很大,感受一下:

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除了GP不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LP可以是各种形式。

设立要求及程序基本遵循《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大致流程如下: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需要注意的是,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

嗯嗯,核名的过程中可能也会有变故:

(2)设立申请登记

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

与公司制的《公司章程》相对应,重要法律文件为《合伙协议》,需要对管理费(行业惯例2%每年)、收益分成(行业惯例达到约定回报率8%之后2:8分成)、承诺和出资(行业惯例GP出资1%左右)、基金存续期限(《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不得超过7年,其余基金高于项目存续期限即可)、单笔投资额(《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不得超过20%,其余自由约定)、投资领域(自由约定)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3)领取营业执照

(4)备案,详见《上市公司成立并购基金的私募备案问题》

3、契约型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制这一组织形式。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的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因此契约型基金只要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就可以了。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而设立的基金。其中,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出钱的——投资者,一个存钱的——托管人,一个管钱的——管理人。

具体设立流程为:

(1)投资者和管理人签订协议

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需要参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以及《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契约型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管理人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管理人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

(2)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协议

那么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可以出资参与契约型基金:

也可以作为基金管理人(刚才第2点里面有说)发起设立契约型基金:

你说契约型基金不是属于三类股东吗,这个不是不可以吗?

我们来看下现行规定:

啊,也就是充分披露就可以了。所以在这之后的重组案例中,你可以看到穿透披露契约型基金的案例:

其实在科创板推出之前,我大A股就有契约型基金通过定增成为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案例:

需要注意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几个时点:

1、先登记后募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方能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2、先募集后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通过Ambers系统进行基金产品备案。

3、先备案后投资:私募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将会影响相关投资运作。这块可以翻最近重组有契约型基金参与的案例,都是有备案编号的。

备案要求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还是刚才通产丽星的公告,我们可以看到,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契约基金产品均已备案:

包括今年2月份过会的万达电影(002739)向万达投资等20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万达影视95.7683%的股权,其交易对方中弘创投资、蕙阳郡霆的出资结构中存在契约型基金,其穿透出资结构中除了部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在收益分配或投资本金收回上存在先后顺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外,弘创投资、蕙阳郡霆不存在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弘创投资、蕙阳郡霆及其出资结构中的契约型基金均已完成基金备案,管理人已完成登记,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益相关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弘创投资、蕙阳郡霆中持有权益的情形;弘创投资和蕙阳郡霆的存续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的相关要求。

嗯嗯,如果不备案或者没有完成备案的话……

如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案例中,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之一新疆安通纳尚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正在申请备案中。证监会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基金备案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且须承诺在完成基金备案前,不能实施本次重组方案。如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证监会也要求基金未备案前,不能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啊啊啊。最后再说下备案的问题,证监会2014年08月21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所以你家设立的有限合伙也好、公司制也好,只要触发有募集的过程(找别人要钱)、目的是为了投资、中间有收点管理费的,就需要进行备案,当然官方也有要求,这块可以去复习《上市公司成立并购基金的私募备案问题》。

提醒下一般下面三种情况是不用备案的:

(1)公司内部为实施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持股平台无须备案,因其不以投资为目的。

(2)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设立的直投子公司,或企业设立的全资投资平台无须备案,因上述主体的资金皆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募集行为。

(3)普通的有限合伙企业,虽然名称中含有“投资管理”等字眼,若实际主营业务与私募行业不相关,不以投资为目的也无须备案。

好了,今天的整理就到这里,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