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责任险是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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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会有人提到,因为我大A股的案例确实不多。原因吧,其实比较好解释,就一个字:

如果用两个字解释,那就是:

毕竟有新闻说:

当然你说如果用武汉话讲可以用三个字概括……冇得用,这里我们就不展开了。

今天掰扯一下董监高责任险,做个科普。不是广告,不会强卖!文尾也没有二维码!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Directors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即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将它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跟车险差不多,你撞了人或者撞了车,保险公司鉴定后出来帮你赔点。

公司出资或者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管共同出资购买都是可以的。不过目前自己出钱买保险的好像还没看到,一般都是上市公司自己掏腰包。

有人说这问题不是傻么,董监高责任险当然是上市公司董监高了。

其实不完全对,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董监高也可以为受益者。为啥?

《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并没有区别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也没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对于违反该条的董监高,都可能引发股东派生的诉讼。所以我们会看到有些上市公司购买的责任险也包含子公司的:

不过有的上市公司把自己也加进了被保险的范围之内,这块需要和保险公司协商,因为保险合同都是一事一议的,其实我觉得这样比较值,因为一般情况下告上市公司的比较多,找董监高麻烦的相对来说会少一些:

先说答案,没有!所以案例才这么少!

但是还是有点法律法规和董监高责任险沾边的,与董监高责任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如下:

1、2001年8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2、2002年1月(2018年9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3、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第5条,国家鼓励大力发展包括董事责任险在内的责任保险。

看见冒的?都是写的可以、鼓励,所以这个完全看上市公司自愿。

在这需要先说明一个词——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投资者的财产权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后,依法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当投资者要求赔偿的请求以诉讼形式诉至人民法院时,则这种诉讼构成了证券市场特有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

刚才说了,股东可以起诉上市公司,同样也可以起诉董监高,因为这是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规定如下:

1、《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第113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3、《公司法》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明确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可以成为虚假陈述行为人而遭到诉讼。

5、2018年7月中国证监会新修改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并强调,在发生前述强制退市情况下,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法解释(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包括在董监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追究其责任;明确了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承担责任的案例非常少。投资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投诉或起诉的基本是上市公司或者是其大股东,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基本上没有要求董监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而证券监管部门处罚也多是上市公司或者是其大股东,对于一些严重违规或违法的上市公司董监高要么移交司法问责,要么经济处罚,要么就是市场禁入,而要求其承担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处罚比较少。

但是少,不能代表没有。

正因如此,如果违反有关规定,董监高被股东起诉的概率将比以往有明显增加。事实上在实践中,已有董监高成为被诉上市公司的附加被告。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董监高违法违规,除了监管部门(证监会、证监局、沪深交易所)给与相应的处分或者罚金之外,广大投资者通过司法的形式也可以起诉上市公司和董监高的。

这样的话就极有可能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董监高有限的薪酬无法对抗可能发生的证券民事诉讼的风险。所以部分上市公司会选择购买董监高责任险:

通过较少的保费来达到较大保额的目的:

投保人

被保险人

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总额

中国外运

601598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1.5亿元人民币

不超过22.5万元人民币

青岛金王

00209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每年7,500万元-10,000万元人民币

每年15万元-30万元人民币

五矿资本

60039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每年8000万元人民币

不超过每年30万元人民币

润邦股份

002483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币7,000万元

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年

博信股份

60008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0,000万元人民币

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恒逸石化

000703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币5,000万元

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年

中金岭南

00006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每年1亿元人民币

不超过每年30万元人民币

泛海控股

000046

以下十家公司的董监高:(1)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中国泛海国际置业(美国)有限公司;(3)泛海广场有限公司;(4)泛海中心有限公司;(5)泛海夏威夷度假村有限公司;(6)纽约泛海中心有限公司;(7)通海投资(旧金山)有限公司;(8)泛海夏威夷度假天堂有限公司;(9)泛海夏威夷度假社区有限公司;(10)中泛控股有限公司

5,000万美元/年

预计20万-30万美元/年

或者通过购买董责险对董监高实施一定的激励作用:

通过公告检索可以看出来,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除了大部分为金融机构之外,还有一些遇见可能会有风险的上市公司,比如:

但实际上,索菱股份已经有多名高管请辞:

所以说买不买董责险与买了之后董监高会不会走,其实并不一定有必然联系;另外买了董责险后续鬼精的保险公司会不会赔,能陪多少也是个问题,所以是否购买,这个还是上市公司自己定。

当然你说可能快出事了,能不能买个董责险补救一下?从案例来看也是可以的!

2019年3月23日,山东墨龙(002490)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事、监事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拟为全体董事、监事购买责任保险。保险费总额每年约10万元,责任限额每年1080万元。在同日披露的2018年年报中,山东墨龙面临的投资者诉讼涉案金额3825.88万元,已经判决或调解结案67起,剩余尚未结案。

下面说说如果买的话需要履行的审议披露程序。

年保费就10-30万元,还用得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然!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中指出: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有可能!这块深交所的咨询易本身也提到过:

有关联交易的案例吗?还真有!

没有单独的公告编号和公告格式指引,所以在董事会决议中披露,或者以单独公告的方式进行披露都是可以的,上市公司自愿选择,不过一般为了嘚瑟一下(毕竟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是极少的),大部分会选择单独公告的方式。

下面仅举个在董事会决议中体现的案例:

截止2018年底,国内财险行业共有42家公司提供董责险产品。人保、平安、太平洋、苏黎世、美亚保险、丘博保险、安联保险等。当然也有些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

具体如何选择,可以从规模、与上市公司合作数量、保险条款的合理性等等方面综合考虑,在选择之前多接触几家是没有错的。

买了保险如果出了事不给赔那就是白买了,所以在合同签署之前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赔付规定以及免赔要求,最好再进行几次沙盘推演,看看出现什么问题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理赔、能赔多少,而不是潜意识的认为反正有个保险了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一般情况下,在保险期限内,投保公司及其子公司过去、现在及将来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因其非故意不当行为而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承保范围包括:

1、[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2、[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3、[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主要关键点是:疏忽、遗漏、误导、过失、不当陈述、不当雇佣、违反授权、应作为而不作为等非故意行为。主观故意的行为就没有办法赔偿了。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故意、蓄意的行为,保险公司对此类行为在产品免责条款里都会做明确的规定。

赔偿费用包括:律师费、赔偿费用、庭外和解费用等。一般情况下,对于罚款或惩罚性赔偿,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定一定要注意要删除某些不合适宜的条款,例如违法不赔的规定。这是因为该条款的存在等于将董事应承担的一切民事责任统统拒之门外。董责险就真的白买了。

主要合同条款范例,供参考(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撕逼增加或者减少):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欺诈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个人因获知其他交易者无法得知的内幕消息,而买卖被保险公司的证券获得不当得利、非法透露内幕消息的行为;

(七)为获取利益,而对政治团体、政府或军方官员、客户、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其代表、利益关系人赠与、贿赂、支付款项、佣金的行为;

(八)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九)被保险个人以受托人、管理人的身份在管理或经营退休金、年金、分红、职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职工福利项目时违反职责或义务的行为;

(十)在本保险单生效日前,已经发生且被保险个人亦已知悉或应当知悉的过失行为;

(十一)盗窃、抢劫;

(十二)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或已被威胁或暗示提出的索赔;

(七)由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或以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名义提出的索赔,但以下情况不在此限:

1.由非被保险个人之一人或数人以被保险公司名义所提出的衍生性索赔案件,且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就该索赔并未参予或提供协助;

2.由被保险个人因第三者索赔向其他被保险个人提出责任分摊或损失补偿;

3.被保险个人基于其他被保险个人的不当解雇、涉及不当解雇的诽谤、歧视或性骚扰而提出的索赔;

(八)下述情况导致被保险公司、被保险公司的证券持有人或其债权人发生经济损失而被提起的索赔:

1.因污染物的释放、渗漏或处理污染物而造成或被称造成,或行将造成动产、不动产、大气或水源的污染;

2.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被指示或被请求或自行进行测试、监控、清除、解除、处理或中和污染物。

(九)直接或间接造成任何人的疾病、伤残、死亡、精神损害,或任何有形财产的损坏,包括财产不能使用;

(十)对属于以往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在以往保险单下已提出索赔,但因索赔金额超出原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而未获赔偿的部分;

(十一)由本保险单列明的主要股东向其他被保险个人提出的索赔;

(十二)由第三者向被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

(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好了,今天关于董责险的总结就到这里,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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