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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就均胜电子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严肃自查,保荐机构切实履职。涉及对象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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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10:15

监管函和监管工作函在监管过程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以下是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定义与性质:
监管函:是政府部门、行政机关、金融监管机构等对企业及其关联方的一种要求或命令,具有强制性质。它是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管对象有关其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防范的正式通知。
监管工作函:是监管部门向相关机构或个人发出的正式文件,旨在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它通常代表着监管部门对特定问题的关注,需要被收件人及时、认真地处理和回复。但相比于监管函,它更多是一个沟通性质的提醒或关注某些事项的通知。
内容与目的:
监管函:直接指出监管对象的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并要求其采取行动进行补救、改正或防范。它可能包括问题概述、整改要求等内容,对于收函机构来说具有强制性质,必须及时整改遵守监管部门的要求。
监管工作函:内容可能包括提醒、关注或警示等,并不直接代表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它的主要目的是提醒注意信息披露,避免违规操作,如不当减持股份等。
法律效力:
监管函:由于直接涉及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监管函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如果收函机构未能及时整改,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监管工作函: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但通常不带有法律上的后果,属于内部行政函件。
应用场景:
监管函:当上市公司出现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时,监管部门可能会发出监管函,以警示并要求公司及时整改。
监管工作函: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能会通过监管工作函的形式向相关机构或个人提出询问或关注,以了解特定情况或问题。
总结来说,监管函和监管工作函在定义、内容、法律效力和应用场景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监管函更侧重于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纠正,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而监管工作函则更侧重于日常沟通和提醒,属于内部行政函件。

06-21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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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20:57

06-21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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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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