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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等被强制执行5.6亿 恒大地产累计被执行超590亿】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显示,5月12日至5月13日,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增17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合计5.67亿余元,涉及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等案件,部分案件被执行人还包括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长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天眼风险信息显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现存720余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超590亿元。此外,该公司还存在多条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和终本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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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6:00

摆烂了

05-14 16:11

票据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最早的票据雏形出现在古代罗马帝国时期,那时人们使用“自笔证书”作为债权证书来获得付款。随后,在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开始发行“兑换证书”,这种证书允许商人请求支付款项,被认为是早期票据的起源。随着商业活动的兴起,贸易联系变得更加紧密,早期的付款委托证书逐渐演变为具有独立付款效力的票据。到19世纪中叶,汇票开始在各国之间广泛采用,并逐步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票据。
在中国,票据的大规模使用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票据逐渐成为商业交易中的重要工具。1984年到1990年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再贴现实行办法》和《银行结算办法》等,推动了票据市场的发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票据市场进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随后,人民银行又相继出台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商业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票据市场的法规体系。
进入21世纪,中国票据市场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的成立,标志着商业银行票据专营时代的到来,票据市场经营模式开始向集约化转型。2003年,“中国票据网”的上线则为金融机构间的票据转贴现和回购业务提供了便利,解决了信息传递不畅的问题,提升了市场信息的时效性。
总体来看,票据的发展历程反映了人类社会从简单商品交换到复杂商业运作的转变,以及金融市场从初级形态向专业化、信息化方向演进的过程。

05-14 16:10

票据欺诈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涉及使用各种非法手段欺骗他人,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票据欺诈的行为多种多样,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确知道手中的票据是通过非法手段制作的,但仍然将其作为支付工具使用。
2.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作废的票据原本就不具备支付效力,行为人却故意使用这些票据进行欺诈。
3.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行为涉及盗用或冒充他人的名义使用票据,使对方误以为是票据的真正所有人或有权使用人。
4. 虚开账户,利用空头支票骗取物品:空头支票是指账户中没有足够资金支持的支票,行为人开具这样的支票意图骗取对方的货物或服务。
5.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这同样是利用支票进行欺诈的一种方式,通过签发无法兑现的支票来获取财物。
6. 其他形式的票据欺诈:除了上述几种典型的票据欺诈行为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各种形式的欺诈行为,比如篡改票据信息、利用失效票据进行交易等。
票据欺诈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因此,各国法律都对票据欺诈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05-14 16:09

票据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它主要包含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类型,每种都有其特定的使用场景和功能。
1.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常见,因为它允许资金的跨国转移。
2. 本票则是由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通常用于国内交易,尤其是大额交易,因为它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支付方式。
3.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广泛,特别是在零售交易和工资支付中。
票据的使用有助于简化交易流程,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同时也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信用保障。然而,票据也可能成为欺诈的工具,因此在处理票据事务时需要格外小心,确保所有的交易都是基于真实的商业活动,并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05-14 16:08

票据追索权纠纷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无法从付款人处获得应付款项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争议。这类纠纷通常发生在商业活动中,当票据持有人(即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发现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支付票面金额,或者无法联系到承兑人或付款人时,持票人便可以向票据上的前手或其他相关责任人追索未支付的款项。
票据追索权纠纷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承兑人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2. 付款人破产或失联,使得持票人无法获得款项;
3. 票据背书过程中的瑕疵,如背书不连续、背书人资格不符等;
4. 票据伪造或变造导致的支付障碍;
5.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
在处理票据追索权纠纷时,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持票人需证明其持有的票据是真实有效的,并且已经履行了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义务。如果持票人能够证明其合法持有票据,并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追索权,那么他就有权向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未支付的款项。
解决票据追索权纠纷的方式通常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在实际操作中,持票人应当注意保留好票据及相关证据,以便在法律程序中能够有效地证明自己的权利。同时,了解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行使追索权,也是避免或解决此类纠纷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