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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属一个国家的两个行政部门之间签署合作协议,这是什么意思?我是看得一头雾水。两个部门各有其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有跨部门的事务摆不平,也该是有上级(也就是院级)主持的协调机制来协调。既然是合作协议,理论上就存在一方或双方违反协议的情形存在。两部门私下签署协议,万一出现违反协议的情形算是什么呢?我是难以想象。我们经常看到,为了解决一些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多部门会联合发文共同行动,这些部门之间是不是也会就所涉事项签署一个合作协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