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的消息,财联社现在放出来?
我们处理过很多起这种事情,很普通的一个商业诉讼手段,当做利空来解读,是真不懂还是还是故意呢?
只要是做过涉外或者法律的,都知道凡是加入《巴黎公约》的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上都有规定:只要你认为某个企业侵犯了你的专利权,你就可以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销售产品,这是基本常识!
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基本专利权人只要提起诉讼,几乎都会申请司法机构责令侵权企业停止生产。我们申请过别人也被别人申请过,但是,在判决结果出来前,几乎所有申请都不会被允许,因为大家都知道这个禁令其实是商业打击手段,更何况,被指控企业只要提供担保,他就可以继续正常经营。
如前所述,既然可以申请诉讼禁令,为什么还要扯到337呢?很简单,因为他们知道诉讼中,禁令不会被许可,甚至,他们在提起诉讼前就知道被指控的企业根本就没有侵权?但是,只要申请337或者商务调查,那么对方就会很麻烦,这样子就可以以和解为名要点好处!
在通信设备,光伏行业,这种手段比比皆是!
3月22日的消息,财联社现在放出来?
$中际旭创(SZ300308)$ $新易盛(SZ300502)$ $天孚通信(SZ300394)$ 首先,这TM是指控人家侵权,还不是什么制裁。再者,这跟光模块,跟易中天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作为一个成熟的出口占比不小的企业,有机会被人因同样的理由指控吗,不大可能。
光模块(Optical Modules)是光纤通信系统中的一个关键组件,它们在光信号的传输过程中负责光电转换和电光转换。根据搜索结果中提供的信息,光模块工作在OSI模型的物理层,是光纤通信系统中的核心器件之一。它们由光电子器件(如光发射器、光接收器)、功能电路和光接口等部分组成。
而您提到的“那5项”指的是美国US Conec, Ltd.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的申请中涉及的产品,包括:
光纤连接器(Fiber-Optic Connectors)适配器(Adapters)跨接电缆(Jump Cables)补丁线(Patch Cords)包含上述产品的下游产品及组件(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Components Thereof)
光模块虽然在光纤通信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们并不直接属于上述列出的五项产品类别。光模块通常包含光纤连接器作为其接口部分,但它们是更为复杂的电子设备,包含了光电转换的功能,而不仅仅是连接或传输光纤的简单组件。因此,光模块并不直接对应于US Conec, Ltd.公司提出的337调查申请中涉及的产品类别。然而,由于光模块可能使用到涉及专利争议的连接器或其他组件,它们可能会间接受到此类调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