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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股民因股票下跌在网上抱怨,被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因股价下跌,两位股民在股吧内发言,表达对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谁知却被这家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是在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获知了这起案例,经审理,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败诉,股民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上观新闻)

精彩讨论

nemolei2023-08-10 09:50

哪家上市公司?亏了都不准韭菜抱怨?

Voronoi2023-08-10 09:51

敢不敢指名是哪家公司,我好拉黑它

下雨139122023-08-10 09:50

中小股东不能对公司发表看法吗不能抱怨吗?

半缕斜阳2023-08-10 09:51

想知道是哪家上市公司,格局这么大

foldermax2023-08-10 09:52

一屁股屎还敢告别人?

全部讨论

2023-08-10 10:01

就问你,敢不敢报出公司名字吧?
我带头拉黑,永不买!

2023-08-10 09:52

建议开除中国籍🇨🇳

2023-08-10 10:01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并非涉案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不存在侵权行为。认为吕某、冯某基于股价持续下跌对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评价并表达不满情绪,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且吕某、冯某仅是普通网络用户,注册账户关注人数及粉丝数量都非常少,其他网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对此类情绪性言论,不会一味盲从。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股民因缺乏专业知识及难以避免夹杂主观情绪的评价言论,应保有更大的容忍度。如若部分用语确有夸大不实之处,原告作为上市企业也可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而被告某信息公司并非涉案言论的直接发布人或编辑者、推荐人,在用户注册之时,已通过网站服务使用协议及社区管理条例等方式提醒用户文明用语、理性发言,事先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在原告起诉之后,某信息公司已根据诉状要求及时对涉诉主题帖等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并提供了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服务、管理及协助义务。据此,人民法院认为吕某、冯某的言论确有不当之处,应予严肃批评,但尚未达到降低原告社会评价、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3-08-10 10:00

没输光不许走,更不许抱怨,这么活跃的市场大家不许说话,乖乖买基金,让基金经理替你们高位接盘裁判手里筹码,大股东减持筹码,护盘Ipo

2023-08-10 09:52

哪家上市公司?

2023-08-10 10:08

自家股东抱怨几句,被告上法庭笑死

2023-08-10 09:58

哪家上市公司,必须终身拉黑!

2023-08-10 09:55

你倒是说个名字啊

2023-08-10 12:52

我们以为:小股东也是“东”家。
人家眼里:你是个什么“东”西!
$中科云网(SZ002306)$

2023-08-10 12:00

股民应该上诉公司诽谤,赔偿相应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