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把新城股东搞林监狱,就应该给新城股东发奖状?有道理吗?
这种特殊合伙企业,本来合伙人责任没那么强的,法律都没有规定的事,凭什么你要严惩。难道新城董事长出事了,还要严惩买了新城股票的股东吗?
终身禁止职业是一方面,而且还要严惩事务所的合伙人。
大家可以去wind上查阅一下曾经由深圳鹏城审计过的公司,估计有七十余家,大概扫一眼,问题公司不少[呵呵]
会计师事务所不是只有一个人,就好像股东跟股东不一样,合伙人也不是参与所有业务。签字的会计师当然要负责任,但是除了在同一个事务所挂名之外无关联的其他人,凭什么知情,凭什么负责?
这些逼上面有人没有?胆子这么大。
完全两码事,散户股东是不知情的,会计事务所会不知道内情
那是不是还要颁发奖状
行内人
绿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