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同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来源:上海证券报
风险提示:上述内容和意见仅作为客户服务信息,并非为投资者提供对市场走势、个股和基金进行投资决策的参考。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有关观点或分析判断不发生变化或更新,不代表本公司或者其他关联机构的正式观点。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