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友tMB6Y0 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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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你看下这是镇江中院的预重整工作指引,有些规定和正式重整中破产法不一致(并没有提前15天告知这个要求):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债务人、权益可能受不利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适时召开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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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在公告预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时,会公告召开债权人组和投资人组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票数通过,这两个会议是要提前十五天公告的。

你看看这个描述,很多都是这种,再受理前几天突击开个债权人会议。

出草案的时候一定要出资人组会议即现有股东表决通过,这个会是要提前十五天公告的。

这么说的话,我们五月也不一定看得到草案[捂脸]

对的 甚至预重整过程可能都看不到,或者只发个文件名没内容,这种例子还是有不少的,过去没有预重整这个流程,很多都是默默的做工作,这一类的信息正式受理后程序中发出来就可以了。

可能受理后出

破产法确实有这个规定,但是预重整过程真不这样,很多这种例子,你看下小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