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公是否应对长城宽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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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2023年青岛中院的终审案件裁定书节选,也是鹏博士未来面临的诸多此类官司总计约9亿元,需要逐步化解: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鹏博士公司是否应对长城宽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本案中,在涉案债务发生时,鹏博士公司是长城宽带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鹏博士公司不能证明长城宽带公司的财产与其财产相互独立,其应对长城宽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鹏博士公司二审提交《鹏博士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本院认为,该办法系鹏博士公司指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但制度的有无与是否实际完全实施并非同一概念,该资金管理办法并不能证明鹏博士公司与长城宽带公司财产各自独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其次,鹏博士公司虽主张其提交的其与长城宽带公司2015年—2020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和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4月19日出具的《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项审计报告》,能够证明其和长城宽带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但鹏博士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

理由如下:

第一,鹏博士公司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仅能反映鹏博士公司与长城宽带公司的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鹏博士公司自认其对于2020年7月-2020年11月长城宽带淄博分公司将每日收入转到鹏博士青岛分公司账户的相关事宜在其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并无相关记载,故上述审计报告不能证明鹏博士公司与长城宽带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10437号民事裁定书和诸多生效法律文书也认定,鹏博士公司提交的上述审计报告不足以认定其和长城宽带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第二,鹏博士公司提交的《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项审计报告》明确记载:“本报告系依赖鹏博士公司及长城宽带公司管理层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所作陈述编制,由鹏博士公司及长城宽带公司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且出具此专项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中清楚声明其并非完全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程序,其不会对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合理保证,亦不会为其编制此报告时所依赖但最终发现为错误或误导的资料承担任何责任。更何况此专项审计报告也无鹏博士公司与长城宽带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明确表述。因此,鹏博士公司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并不能有效证明其与长城宽带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

最后,原审证据显示,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长城宽带淄博分公司将其每日收入转到鹏博士青岛分公司账户,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鹏博士青岛分公司又向鹏博士公司账户转账,并备注“上交收入”或“代淄博上交收入”,上述事实亦证明鹏博士公司利用其唯一股东地位,将长城宽带公司的部分收入直接以上交方式据为己有,且鹏博士公司亦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二审期间,鹏博士公司也明确认可其提交的审计报告对此未有记载。结合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秦茂、刘力因对鹏博士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存在问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警示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监函[2020]0073号、[2020]2509号函件也记载了鹏博士公司财务违规的事实,故原审法院认定鹏博士公司与长城宽带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并判令鹏博士公司就长城宽带公司所负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6元,由上诉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ST鹏博士(SH6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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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5:09

谢谢资深股友的分享,我理解按照目前的情况,如不破产重整,Gz不可能进来,最理想的情况是破产重整,然后债转股,老杨出局,这样前途一片光明。我了解过合肥gz入股蔚蓝的案例,Gz也很精明,所以在重整前,低价位才是王道,当然重整也仅仅是一种可能。

04-26 15:36

按照你说的破产重整,如果五六月份还没消息估计几拿不到路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