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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股民诉亚太药业一审胜诉,在2017年4月22日到2020年1月2日之间买入亚太药业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20年1月2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仍在索赔诉讼时效内,还可发起索赔诉讼。

提起索赔的投资者不只一位,此次是法院选定的示范判决案例,后续示范示范判决生效后,同类案件基本也会按照示范判决的思路处理,此前提交的大部分案件尚在法院等待法院下一步安排。后期其他投资者的索赔诉讼近期也会继续加快提交法院立案。

此次亚太药业投资者索赔起源于2021年4月证监会针对亚太药业等违规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查明,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

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亚太药业(SZ002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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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1 11:28

没有亏损的能不能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