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个!《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经济导报记者 吴淑娟

  经济导报记者从15日上午举行的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首个公共数据管理地方规章《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将从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提出,将探索建立公共数据管理“数据官”制,完善数据专管员制度,指导部门和区县制定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完善提升方案,以营商环境提升、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等为抓手,强化公共数据管理应用。

  据了解,济南市将公共数据明确界定为“本市各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首次在立法层面将数据管理范围从政务部门拓展到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本市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公共交通、运输、通信、教育、医疗、康养、邮政和其他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根据办法,济南市公共数据建设将遵循统一基础设施、统一大数据平台、统一标准规范的“三统一”要求,有利于实现全市公共数据统一运行管理,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

  针对部门采集数据不标准问题,规定采集公共数据应当包含被采集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等关键标识信息;针对数据更新不及时问题,规定各部门应按照更新周期,及时更新数据;针对数据质量问题,规定各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校核机制。

  对于数据共享工作中存在数据提供单位积极性不高、使用单位获取难度大等问题,济南市明确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数据应当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和申请条件。

  推进数据开放和应用是释放数据价值、激发社会活力、推动数据创新创业的有效手段。济南市将依法依规推动公共数据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的开发应用。

  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妨碍系统连接、不按照要求提供数据、不及时更新数据等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数据过程中有非法获取数据、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获取非法收益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