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集团被罚5360万元,投资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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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华晨集团及其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4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认为华晨集团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拟进行行政处罚。《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华晨集团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二)华晨集团涉嫌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

(三)华晨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涉嫌虚假记载;

(四)华晨集团涉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

(五)华晨集团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事项分别属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五条、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华晨集团应当立即将上述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华晨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项及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综合上述违法事实,依据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责令华晨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依据2019年《证券法》有关规定,责令华晨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合计对华晨集团处以5360万元罚款;对祁玉民处以60 万元罚款;对叶正华、刘鹏程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对刘同富、邢如飞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吴小安、池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阎秉哲处以20万元罚款;对杨波、东风、刘学敏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高新刚处以8万元罚款。

这对华晨集团的债券持有人而言, 这无疑是个“重大突发利好消息”, 简单粗暴地说, 只要华晨集团发行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存续期内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信息披露, 那么债券持有人可以尝试以此为由主张发行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主张中介机构责任。这对于发行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券持有人而言, 无疑算是新增一种追回损失的途径。

自2020年10月23日首次债券违约之后,华晨集团目前存续的14只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均出现了违约,实质债券违约金额为172亿元。根据华晨集团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目前华晨集团共接受5950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申报债权总金额为543.44亿元,其中管理人已经初步审查确认的358.23亿元。华晨集团最新的主体信用评级为C(东方金诚和大公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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