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合规监管重点——关联方资金占用与对外担保,信披关键及注意事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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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本强基”、“严监严管”、严防“病从口入”、严防“带病闯关”、破除造假“生态圈”、穿透式监管、压实“看门人”责任......2024年以来资本市场的热点词,生动诠释着证监会持续加码信披违规惩处的力度之大。国家建设高质量资本市场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可见一斑!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合规工作更为迫切和基础。和恒发布上市公司信披合规实操系列,本文梳理关联方资金占用与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关键点和注意事项,内容分五部分展开,供参考。

· 资金占用的种类及规则要求

·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表现及信披要求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则及信披要求

· 对外担保的规则及关注重点

· 对外担保的审议及信披要求

更多细节,欢迎沟通,对接人和恒管理合伙人朱琛琛17310319665(同微信)。

一、资金占用的种类及规则要求

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对资金占用是高度关注的,特别是对关联方经营性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采取了限制的态度,对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或者变相的利用经营性的资金来占用的形式达到一种非经营性占用的实质性行为是禁止的。

【案例】2020年3月,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涛转让了—部分其通过苏州外润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给外部股权投资基金,并由苏州外润于2020年4月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1年7月,苏州外润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按35%的税率尽快补交股权转让所得税款,陈涛无法短期内筹集1700万元的资金。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自有资金借款给苏州外润用于补税,涉及金额1700万元。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0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2022年2月18日,你公司提交《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自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称,2021年7月23 日,公司及子公司苏州浩欧博生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向关联方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苏州外润))提供 1700 万元资金拆借款项,用于苏州外润补充代扣代缴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款,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借款已于2021年7月30日全部归还完毕。经事后审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1条,请你公司……

该行为相当于公司和公司的子公司提供了1700万的资金拆借款项用于苏州外润,后代扣代缴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形成了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虽然借款很快就偿还完毕但还是受到了问询,这就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它一直都是资本市场的毒瘤,由于它占用了上市公司的血液,占用了上市公司的真金白银,所以它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这个案例资金额不大只有1700多万,更有甚者占用几十亿的就会使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恶化,使投资者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

既然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就还有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什么也是违规呢?我们看这个案例:

【案例】关于对金越顺、吴海祥、黄伟明、夏青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09-29)

近期,浙江证监局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一)2017年8月,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关市星宇信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信达")和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浙江汇金资租赁有限公可(以下简称"汇金租赁")三方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2018年,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向星宇信达交付设备的义务且按照三方合同承担对汇金租赁的担保责任:关联方汇金租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形成了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期末未披露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2017年和2018年,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关联方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订3项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为6.95亿元。上述合同均只在2017年和2018年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的进展和交付情况,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合同预付款和进度款延期收款的情形。

(三)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以可转换债方式投资深圳市信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字人")4000万元,约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如达成协议中全部转股条件,将把4000万元借款债权转换为信字人的股权。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2019年4月30日披露投资合同的进展,未说明是否达成转股条件。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进展的情形。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越顺、吴海样、黄伟明、夏青华予以警示。

这里面暴露出的问题是公司其实是有真实的商业信用、商业业务实质的,但是关联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这样就形成了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而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没有披露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一些情形,因此导致违规,被予以警示。

资金占用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经营性资金占用,一类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狭义上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直接存在了商品或者劳务的交易,广义上还包含着共同投资、合作开发等一些事项。

从名词解释上可以看出,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正常的,是可以允许的。关联交易要走审议和披露程序,所以一旦发生经营性资金占用,就应该走审议和披露程序,交易进展的过程中,我们要履行进展性的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上市公司为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资金的支持,这是一个单向行为。上市公司的钱流向关联方,具体可以体现在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了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或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和附属企业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的直接间接地拆借给大股东和附属企业资金、为大股东和附属企业承担了担保责任形成了债权、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和它的附属企业资金。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大股东和其所控的其它公司在与上市公司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借款的方式直接侵占或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金,由上市公司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由于上市公司的资金属于全体股东所有,占用上市公司的行为本质上就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所以表面上占用资金的理由冠冕堂皇,好像没有什么大不了,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和抢劫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它是没有实质性的交易背景的,即使日后占用方归还资金,但由于资金已经被占用了,所以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所产生的影响就不是一还了之的。

整个资本市场在十年以前就开展了资金占用的清理清查活动,2003年监管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以十年以前就打过一场清退资金的攻坚战,在持续的发展过程中,这个现象一直存在。

这里要明确几个概念: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因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板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发生的上述资金往来(导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类似情形)。

(三)经营性往来

经营件往来指具有商业和交易实质且对价公允的结算期正常或预付款比例合理的资金往来,不仅包括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也包括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但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资金往来。

(四)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按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

主体的区分会为我们区分清楚,是否形成资金占用、是否形成违规的财务资助、是否形成违规的对外担保。

IPO过程中,资金占用是一个红线,一定是要清理完毕以后才能够报材料,所以我们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三分开,五独立”即财务、资金、资产、业务、机构、人员都要分开,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还有独立董事规则,包括证监会所发布的监管指引第八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沪深北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还有年报的公告、格式指引,还有证监会所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九号,就是第九号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等,这些都会与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都提到了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一些要求。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市场制度是非常齐全的,因为监管部门把资金占用作为红线,所以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资金占用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购重组。这里记住一句话,上市公司不得变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对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行为规范,整体要求是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对于发生的交易我们要严格的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资金占用是一个单向行为,上市公司可以占大股东的便宜,大股东为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可以无偿的使用也可以有偿的使用,但是大股东还有关联方,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是不能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所以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有:

一是上市公司在拟购买或者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者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二是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并且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三是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并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这个要求中是禁止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而且上市公司不得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的提供给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使用,控股股东也不得占用或者支配上市公司的资产,这样需要要求会计师进行审计。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需要对上市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要对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对于独立董事来说,独立董事要对会计师所出具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还需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且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借款或者其他的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借款发表独立意见,这是独立董事的职责。

对于董监高来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如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来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创业板来说,还会有一个额外的要求,如果公司出现了向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情形严重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每个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包括对公司的影响未消除风险,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以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直至相关风险消除,如果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相关工作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且说明具体原因。

半年报的格式准则、报告准则中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的,应当充分地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的原因、预计偿还的方式和清偿的时间。还有如果有担保合同的,也要将担保金额、担保对象、违规的原因、采取的措施、进展、后续方式进行披露。

在2021年的6月28日,有一个新修订的年报格式准则和半年报的格式准则,要求把“其他关联方”占用情况填写清楚,所以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披露范围,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扩大到了及其他关联方。为什么会这么演变呢?以前我们一直看的是先抓主要的控股股东,主要的抓完了再抓次要的,但因为上市公司并非是金融机构,所以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一旦出现资金占用,借故不还,上市公司的利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控股股东自己又不可能去起诉自己,所以最可能的结果是上市公司把资金转移到关联方以后,控股股东无能力归还,就集体坏账准备去一笔勾销,所以现在的监管范围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延展到及其他关联方。

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相当于抽取了上市公司保证正常运转的血液,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使投资人因为上市公司口碑不好对上市公司的信心遭到重创、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等筹资功能受到抑制、上市公司自身的规模出现萎缩的状况,所以监管部门对资金占用的处理一直是处于严打状态。

所以发生资金占用的后果是进行责任追究、通报批评。严重的是公开谴责、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交易所的处罚是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或者有可能会暂停上市,予以公开谴责,予以通报批评,证监局也会相应的给予责令改正警示函,严重的会触犯刑法,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衡量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违规的后果的轻重有三个因素:一是资金占用金额的大小,是量;二是占用时间和次数,是否长时间、是否多次;三是如果发生了资金占用,他是否能够很积极的去消除负面的影响,比如将占用的资金返还给上市公司,额外的支付资金占用费,但是不管怎么说,相关方只要违规了,都要承担后果。对于董监高人员,违反了忠实义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也会受到处罚,情节不一样处罚的程度也不一样。

【案例】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吉恩镍业印尼红土矿冶炼(低镍锍)项目”。

中国证监会发审委于2013年6月作出了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理由之一为:

证监会发审委认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以往来款形式向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支付4.93亿元,构成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底偿还所占用资金,但未支付资金占用费。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故作出了不予核准的决定。

我们在做融资之前,董秘、券商、律师都会对这个事项进行清查,所以它的核查结果是年底已经偿还了,但是董秘没有关注到资金占用费,全年发生资金占用4.93个亿,按照同期的贷款比例来算,这个成本有多少,但是一家上市公司做非公开发行,他的募集资金才有多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效益又是多少,所以不要因小失大。

【案例】2018年5月,东方日升(300018)与延安必康(002411)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收购延安必康全资持有的九九久科技51%的股权。

2018年8月8日,东方日升向延安必康支付了38000万元交易意向金。延安必康的实际控制人为上述交易发生时东方日升5%以上股东。

2018年8月23日,东方日升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购买九九久科技51%股权的议案。根据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延安必康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否决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将38000万元交易意向金退回公司,延安必康未在该等规定期限内归还交易意向金。

2018年12月19日,东方日升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支付现金购买九九九科技12.76%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支付现金35000万元购买九九久科技12.76%的股权,公司于2018年8月上旬支付的38000万元交易意向金向金中的等额部分直接转换为本次股权转让价款。

2019年在发审委审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证监会要求东方日升补充说明关联方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还要求说明缴纳转让意向金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构成对东方日升的资金占用,意向金当前收回情况等问题。

2019年9月10日《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申请的决定的公告》

2020年10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监管函。

所以交易中支付的意向金或者定金等有可能也会构成资金占用。资金占用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证监会严令禁止的,一旦事项发生要进行清偿。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表现及信披要求

禁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主要情形有16种:

(一)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的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三)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关联方提供资助;

(十)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十一)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十二)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十三)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十四)将上市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十五)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十六)以及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行为。

这些在第九号文以发生额模式、余额模式分别进行了列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的资金往来必须坚持自上而下的单向流动的原则,允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低息或者无偿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但是绝对不允许上市公司以任何形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的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这16种。自上而下由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单向流动的是允许的,逆向就是违规的。

在财务的独立性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不得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将公司的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所控制的账户占用公司资金、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将财务体系纳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范围之内,这些情况都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五独立”是同业竞争的所要求的一部分内容,所以资金占用也是导致了同业竞争的行为的存在,所以它被叫做红线。

具体这种资金是怎么被占用的,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到底是怎么样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呢?有比较粗暴的方式,还有羞答答的通过一些“本事”修饰来占用的。我列举了一系列的情形:

(一)直接划转资金

上市公司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时任董事将Z公司资金直接划转至关联公司银行账户,2018年累计发生额5170万元,2019年累计发生额27043.29万元。

地方监管局拟对Z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二)代还债务

2019年5月24-27日,Y上市公司向参股公司出借2亿元款项后,参股公司并未及时补交,而是实际用于代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偿还债务,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笔资金占用款项2亿元,占公司2018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93%。

交易所对Y公司及相关主体予以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决定。

(三)对外借款

H上市公司2020年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H公司控股股东对H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余额为44,460.33万元。与H公司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情况相比,新增以下占用情形:将H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甲某共同借款事项确认为2017年11月15日至今的资金占用,余额为3,900万元。

交易所对H公司及相关主体予以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纪律处分决定。

(四)违规担保

2018年7月起,R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引起诉讼,导致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法院划转用来偿还控股股东的债务,构成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金额1.12亿元。

交易所对R公司及相关主体予以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决定。

(五)预付款

2021年4月,M上市公司披露的自查公告显示,2018年连续9个月内,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M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额33,640万元,其中通过供应商预付款项占用30,240万元,直接划转资金占用3,400万元,期间日最高占用金额29,025万元。

交易所对M公司及相关主体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六)委托投资

P上市公司2017年12月披露的临时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主导公司投资9家公司,投资金额合计约32.75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4.86%。截至2018年4月28日,除两家公司正常经营以外,其他公司经营均处于半停顿状态。庄敏还通过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方式。转移上市公司资金。比如通过预付款不收货的方式转移资金,另外大额应收账款涉及的多家客户大部分成立时间都不长,经营能力、还款能力存疑。后续应收账款能否回收存在不确定性。

交易所对对公司、控股股东暨实控人、时任董事兼总裁、时任董秘兼副总裁、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及其他时任董事、监事、副总裁、时任总裁助理予以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控股股东暨实控人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公开认定时任董事兼总裁、时任董秘兼副总裁、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2016年至2019年,J上市公司通过账外借款、开具无商业实质的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向实际控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通过上述交易,J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于2016年至2019年,分别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8,950,393.14元、272,000,000元、221,500,000元、7,000,000元。

证监会对J公司处以500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八)股权转让

2019年,B上市公司将所持子公司100%的股权以9.1亿元作价转让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承诺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B公司偿还22.12亿元欠款及利息。

截至2021年9月29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逾期未支付股权转让款8.20亿元,同时,子公司尚未偿还对B公司的19.834亿元欠款及相应利息,构成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交易所对B公司及相关主体予以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决定。

(九)开展保理业务

X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2017年度开展保理业务对外借款25.93亿元,公司子公司对外借款0.8352亿元。年审会计师表示无法判断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及对外借款的资金去向。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交易所对X公司及相关主体予以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纪律处分决定。

(十)购买信托理财产品

2018年2月起,Y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控股股东额外支付收购意向金5,000万元,向关联方开具商业承兑汇票5,000万元,购买信托理财产品3亿元,对外融资租赁放贷3.1亿元;根据控股股东及Y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相关资金最终实际流向控股股东,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交易所对Y公司及相关主体予以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决定。

(十一)委托收付款

2017年8月至12月,K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采用委托收款和支付的方式,借助三家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额为10,550.00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7,430万元,占上市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57%。截至2017年12月28日,上述被占用资金归还完毕。

交易所对Y公司及相关主体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第九号文针对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种屡禁不止,资金占用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顽疾,对上市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为了强化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会计监管、规范上市公司的内控、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勤勉尽责,证监会在2019年的12月23日发布了第九号文,第九号文总结了资金占用的主要的形式和形成的背景,对审计会计工作提出的规定,分为余额模式和发生额模式。

左边列了11种发生额模式,右边列了4种余额模式,余额模式是什么?从财务会计的角度上来说,余额模式是上市公司虚构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的余额,隐藏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或不披露货币资金受限的情况。隐瞒违规担保,直接影响了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对货币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和流动性的判断。发生额模式具体体现报表中的往来款项、应收应付票据、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长短期借款这些项目,货币资金项目通常不存在直接的虚假。

对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控建议有:

(一)完善公司治理,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健全防范资金占用相关的制度《关于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二)规范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及时准确的披露大股东关联交易信息 ;

(三)加强独立董事、监事会、外部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

(四)强化中介机构和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作用;

(五)严格执行审议程序,定期财务核查,加强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和管控;

(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改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和聘用来源 ;

(八)加强培训,培养相关人员的合规和敬畏意识,主要责任人的严肃处罚;

(九)健全并执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整改的方案:1、关联方归还资金;2、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披露;3、签署《杜绝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我们日常工作中要提前建立好制度、做好培训、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管好财务等,如果出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应该怎么办?第一、我要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的纠正错误,归还资金。第二、如果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者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当违规情形消除后,向交易所提交解除其他风险警示申请。第三、公司内部也要强化合规意识,加强内控,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相关内控制度,如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印鉴管理办法、员工借款管理制度等,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合同管理制度等;同时加强监督与责任追究,如加强内部审计,密切关注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建立大额交易常规核查机制。如设置专门举报渠道,形成监督压力,降低相关人员逾越底线的冲动。对于违规的行为,公司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起到一定震慑作用。所以这些东西要注意留痕,否则就有可能会背锅。

这里教大家一招,是对资金占用的简单分析思路和核查手段。假如现在有预付款一个亿,逐年要转入固定资产,转了三年还有5000多没有转完,怎样核查是否会存在资金占用呢?

首先,看商业合理性。如果一次性付完大金额,就只有两个原因,一是设备紧俏,我要抢先全部付完才能买得到。二是通过预付款占用资金。

其次,看公司现有固定资产规模,将预付的这项固定资产规模是否与现有规模比较。如果预付的这项固定资产的规模与现有的规模比较后差异较大,说明公司未来有较大的产能的扩张的机会计划,结合公司未来的战略计划,我来评估大额的预付是否合理,是否有可行研究报告。如果公司本身规模很大,预付的采购款可能对公司来说不算多,这就要看同行业预付的模式是否也要付这么多。

第三,针对性的核查,即资金占用核查。

1、通过核查招标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审批文件,并结合公司现有业务规模、产能利用率判断采购的必要性和真实性;

2、核查供应商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或隐性关联方。要通过第三方平台来调查供应商和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系,包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箱地址、注册的邮箱、联系电话这些是否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有关系。

3、重点核查资金流水。公司和子公司的前述关联方的资金流水是否存在异常,预付款出去以后是否有回流大股东,比如实际控制人的大额的资金流入来源于谁,是否是供应商的汇款。

我们在这个过程中留痕,就算最终会发生资金占用,我觉得董秘的陈述理由都会比较充分有利且能有支持的依据,所以董秘经常定期会做资金占用汇总表,及时报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汇总表。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则及信披要求

一些监管的措施也针对着对外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在这一次新规里面也把财务资助有了比较严格的要求。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的对外提供的资金或者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有一些基本的情况,比如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无偿提供资产的使用权、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支付预付款的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等,这些都是被认定为财务资助的。

对于两个交易所来说,深交所强调的是有偿或者无偿的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的行为,沪主板强调的有息或者无息的借款委托担保,科创板是用定义加列举的形式解释了财务资助。所以没有什么非常重大的区别。

提供财务资助是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履行董事会审议和披露程序。对于沪主板、深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来说,不同的情况下还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所有的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履行董事会审议和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各个板块基本一致,以创业板为例进行总结:

五、对外担保的审议及信披要求

我们现在根据前面所分的四种类型来看这种审议和披露标准。

(一)上市公司为合并报表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按照权限是需要全部经过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的2/3以上通过,关联董事回避,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的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是关联担保。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六种情形,这是在证监会层面所规定的,其中有一项新增的是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的任何担保持续12个月,要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所以在公司章程里面,我们要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的权限、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的追究机制。在证监会层面上是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而且是普通决议案。在上交所的主板层面也是一样,大家可以把这张表记住。

(二)上市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

合并报表范围内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者参股公司。

都是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足三人的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种情况都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样是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担保是一个特别决议案,其他的都是普通决议案。这里面的上交所的科创板,深交所的创业板是豁免股东大会审议,其他的板块是普通决议案。和前面比较起来,需要上股东大会的少了一项,即关联担保的内容,所以大家要注意。

(三)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担保

由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和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所有的担保都需要经过董事会。

如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要走两层程序,一是控股子公司的程序,二是上市公司层面的审议程序,仅需董事会审议通过。控股股东、控股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都要针对这六种标准走他的程序。

上市公司层面同样要走董事会的程序、股东大会的程序,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视同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所以要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所以实践中如果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的,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上市公司也要经过上市公司的相应的审议程序并且披露,否则就是违规担保。

(四)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内主体提供担保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的担保内部的决策程序深交所和上交所有所区别:

上交所中,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履行上市公司层面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控股子公司层面要走程序,上市公司层面也要走程序。

深交所中,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的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要走程序,上市公司及时的进行披露,但如果触发了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的,上市公司还是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深交所要看是否要触发了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否则只在控股子公司层面履行完程序后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就可以,但是上交所的控股子公司和深交所不一样,他都要履行自己的程序。

(五)关联担保

过去12个月和未来的12个月内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能够判定为关联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一方面按照关联交易进行担保,一方面按照关联交易的程序来进行审核。注意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导致的关联担保要补充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原来是一个担保,但它可能是非关联担保,因为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导致担保事项符合了关联担保的,应该按照关联担保来补充审议和披露程序,所以关联担保原则上不鼓励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我们现在都是讲上市公司对外的担保,还有一种是比如上市公司要去贷款,集团公司或者控股股东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像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会接受关联方的担保,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三种常见情形有:

(一)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上市公司不提供反担保

(二)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上市公司提供反担保

(三)接受关联方有偿担保,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

这三种情况下有不同的审议情况,不管是否有偿,是否有反担保,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的担保全部都是关联交易。不将上市公司无偿接受关联方担保视为关联交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关于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审议与披露常见做法有:不区分是否有偿、是否有反担保,将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一概视为关联交易,将关联方担保的主债务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并据此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不将上市公司无偿接受关联方担保视为关联交易,除在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章节披露外,不另行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关联方提供有偿担保(收取担保费)的情形下,以担保费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并据此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上交所上市公司而言,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还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中介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上市公司违规发生担保事项得到纠正时,独立董事要出具专项意见。对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的方式,独立董事也要发表独立意见。

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四个。

(一)对外担保的首次披露;

(二)对外担保的后续进展披露(定期报告);

(三)对外担保到期后展期披露;

(四)违规担保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的披露。

《证券法》2019 年修改时,在第五章新设“信息披露”专章,并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纳入“重大事件”范畴,具体表现为将原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修订为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此举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提供了法律位阶层面的规范,折射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披义务监管格局进一步深化的趋势。

我们前面讲临时报告时,重大事件触发到任何一个时点要及时地履行首次披露,比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我们把它作为首次披露。这个对外担保参照的是上交所第六号公告格式指引,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告,深交所是交易类第5号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格式,大家可以参照着来做首次披露。

后续披露如果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性披露还有展期披露,如果上市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以后需要展期,并且需要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要作为一个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股票因违规担保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1 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

我们在年报中还需要有单独说明,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报告,还有可能是保荐机构会有一个专项的核查报告。这些工作董秘都是需要留痕的。

对于年度担保预计公告,一是我们要明确列明预计的担保对象,就每个预计担保对象合理预计担保额度,这是编制时要注意的。二是关注年度预计公告的后续执行:(一)抓住担保合同在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的必经环节,比如法律部、合规部这是内部审批流程的必经的环节;(二)根据进展,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半年报和年报中予以汇总披露。

汇总披露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属于已预计范围内的担保应及时发布相关进展公告:

(1)在担保范围和额度内发生对应具体担保事项时及时披露;

(2)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是持续关注担保额度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担保余额,对于已经超出预计的担保额度的,不在预计对外担保范围内的,超出了预计的担保对象设定的担保额度的,要分情况来处理,需要看是否能够调剂使用,要对口去调剂,按照同一个平等的平台去进行调剂。不可调剂使用的,要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的指引,单独的履行决策程序并且披露,所以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和其后的进展性公告非常关键。

关联人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即使公司无需支付担保费用或提供反担保,仍然需要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需要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担保常见的一些违规的现象,如:

(一)部分对外担保未履行法定决策程序

(二)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提前签订对外担保协议

(三)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披露不完整

(五)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与披露金额不符

(六)将融资租赁、保兑仓业务中的保证金未纳入对外担保披露范围

(七)房地产公司未将业主按揭保证金纳入对外担保范围

违规之后的处罚呢?

(一)被实施风险警示

在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者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

(二)影响再融资

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三)购买关联人资产受限

上市公司在拟购买或者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者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关联担保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本次关联报保的相关资料,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提请授权的关联担保主体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财务状况稳定,资信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该关联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如下审核意见:本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授权的对外担保的相关主体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相关子公司的融资能力,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次关联担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发生;本次关联担保尚需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与该关联担保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应放弃行使在董事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预案》,公司关联董事李杰、邓霞飞已回避表决,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在做关联交易,包括资金占用、跨境资金、经营性的往来、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的情况时,一方面要知道哪些情形是不可以做的,另一方面还要参照着合规的这种模板或者样式去做。

【案例】2015年5月28日,SMGJ公司告称,因全资子公司华南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SMGJ 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对时任董事长郭**、时任总经理王**等人予以监管关注。

2014年6月,华南公司为广州大优公司金额为2.2亿元的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此后,大优公司经营亏损,华南公司因此承担担保责任。但其未披露前述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SMGJ 公司在知悉华南公司上述事项后,进行了补充披露。

上交所认为,SMGJ公司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董事长郭**、总经理王**等人未能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这家公司是对外担保违规,我们根据这个案例来进行分析,首先他违反了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生担保交易事项没有经过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审议。其次也反映出公司的内控、对子公司的管控存在着风险,子公司超越业务范围审批权限从事了相关的交易,有可能导致公司投资失败、法律诉讼或者资产损失,因此子公司的业务权限要进行合理的授权,重大业务应当经过母公司严格审批,未经母公司董事会或者经理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经过批准的担保事项子公司要建立备查的账簿,逐笔登记贷款业务、贷款的企业、贷款的银行的信息。母公司负责组织专人定期的检查,这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对子公司的控制中非常明确的指出的。

这家上市公司的华南全资子公司华南公司在对外进行2亿大额的担保时,没有向母公司提出申请或者备案,母公司对这个事项没有及时的知晓,也没有采取相关的披露措施,可以看出这家公司的管控对子公司是没有约束的,没有设立报批、报备明确的规定,没有设置相应的监督和考核程序。

所以他对子公司的管控不到位也反映出担保业务流程的设计是有缺陷的,是否对担保人进行详细的尽调,担保事项和细则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审批,由于被担保的客户公司经营状况是恶化的,所以可以反应出前期的调研并没有有效。

所以在这种方案下给他提出改进措施是:

(一)加强集团管控。应建立子公司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在子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

对于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企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或事项,母公司应当在子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严格界定其业务范围并设置权限,防范子公司采用分拆项目的方式绕过授权。

(二)规范担保业务程序。明确担保对象、范围、方式、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关于做好对外担保,也给大家提了一些建议:

(一)建立公司内控制度体系,规范担保行为,谨防担保风险;

(二)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防范公司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对外提供的担保;

(三)定期要求财务部门提供银行打印的贷款卡信息;

(四)严格追究在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中有关各方责任;

(五)对外担保必须履行必备的内部流程和审议程序;

(六)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七)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所以整个对外担保包括资金占用、提供财务资助,特别是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秘的工作来说是要留痕、细心细致就像我要追查资金的流向一样,我在对外担保过程中对被担保方的这些情况要进行一个详细的尽调,而且要进行不间断地进行跟踪,持续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董秘工作上来说,我们公告有可能会出现错误,但是在日常的工作中,证监局的现场检查时,更多的还是看我们平时的工作的记录和工作的留痕,所以我们建好制度以后,相应的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做好登记留痕,包括电话、微信、备忘录、协议、还有需要相关方签字的要建好档案,这样一旦发生违规的事项时,董秘就可以自证清白。

对于合同、担保函、盖章等流程申请的节点,董秘一定要控制住。所以董办日常除了和财务要密切的沟通之外,也要和法务进行好沟通,同时对财务和法务做一些相关培训,提起他们对担保事项、资金占用的识别和警惕。特别是有担保条款的一些合同、对外的借款有可能会能够成为财务资助的、对外的投资很多是比较隐蔽,容易遗漏的。因为董办不是盖章申请等流程节点的审核人,因此董秘是不大容易把控好的,所以董秘要培训好法务和财务,让他们成为董办的眼睛,让他们成为董办的代言人,他们一旦发现有问题时,能够及时的反馈到董办,只有把控好各个关键节点,信披工作才能够完成的更好。

(内容根据课程《余慧芳金牌董秘私坊课》整理,有删减)